[公告] Violation 版檢舉規範與處理規則(新版)
一.板規
1.本板板面上之文章,未經板主及原作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形式轉錄至其他看板。
2.所有判決完成之案件,其檢舉文、證據文及判決文,未經板主同意,不得任意刪除之。
3.使用者不得發表與本板板旨無關之文章。
4.未經板主同意,使用者不得對本板文章進行推文、加註、噓文。
5.檢舉文用詞需妥適,且不得有誹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或看板違規行為。
6.本板禁止使用火星文或任何讓人無法明辨其義之文字或符號,
但引用之證據若原文如此則不在此限。
cp 引用之證據亦請略作編排,維持文章之易讀性,
7.一般檢舉人僅得於本版發表[檢舉]類之文章,
看板板主或小組長依其職務得於本版發表[申請]類之文章。
8.不得以任何不當方法(例如洗板),影響本板業務進行。
9.違反本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處罰單一張以上之處分。
10.違反本條第八項,處罰單 五 張以上之處分,
經開罰仍未改善者,處停權一周以上之處分。
二.處理程序
1.所有案件,自證據文完成時起,法官應儘速判決。
2.若本板法官嚴重延宕判決業務,檢舉人可至 Pttlaw 板申訴救濟。
三.檢舉文及證據文之格式
1. 檢舉人需依檢舉文之格式,如實填寫相關事項。
2. 檢舉人於檢舉文完成後,需依以下之規定檢附相關證據於本板作為證據文章,變更其
標題應與檢舉文一致,並將前方之〔檢舉〕改為〔證據〕。
(一) 以水球、交談、聊天室之聊天內容為證據時,檢舉人應將相關之內容移至備忘錄
,存入個人信箱後,轉錄個人信箱內之備忘錄於板上作為證據。
(二) 以信件為證據時,檢舉人應轉錄被檢舉人所寄之信件。於大量信件騷擾之情形時
,檢舉人得直接將郵件列表複製貼上以為證據。
(三) 以暱稱、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個人資訊設定為證據時,檢舉人應將相關之內容
完整呈現於板上以為證據。
(四) 關於被檢舉文/被檢舉人追訴期:
檢舉文所附證據不得超過14天。
(五) 如遇上列情形以外或其他特殊情事時,法官得要求檢附其他適當之證據。
3. 信件、水球證據文一經編輯,即失其效力。
4. 就同一案件,提出檢舉多次未符規定,經法官糾正仍未改善者,處劣文以上之處分。
同一檢舉人,提出檢舉多次未符規定,經法官糾正仍未改善者,
處罰單一張以上之處分。
5. 提供偽證者,處停權三周以上之處分。
6. 非本板管轄範圍,或程序及檢附證據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四、救濟程序
對本板裁定或判決不服者,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Ptt法院) 發文申訴。
五、其他
本規則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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