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Violation 版檢舉規範與處理規則(新版)

看板 Violation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時間 2010-08-31 23: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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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板規 1.本板板面上之文章,未經板主及原作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形式轉錄至其他看板。 2.所有判決完成之案件,其檢舉文、證據文及判決文,未經板主同意,不得任意刪除之。 3.使用者不得發表與本板板旨無關之文章。 4.未經板主同意,使用者不得對本板文章進行推文、加註、噓文。 5.檢舉文用詞需妥適,且不得有誹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或看板違規行為。 6.本板禁止使用火星文或任何讓人無法明辨其義之文字或符號, 但引用之證據若原文如此則不在此限。 cp 引用之證據亦請略作編排,維持文章之易讀性, 7.一般檢舉人僅得於本版發表[檢舉]類之文章, 看板板主或小組長依其職務得於本版發表[申請]類之文章。 8.不得以任何不當方法(例如洗板),影響本板業務進行。 9.違反本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處罰單一張以上之處分。 10.違反本條第八項,處罰單 五 張以上之處分, 經開罰仍未改善者,處停權一周以上之處分。 二.處理程序 1.所有案件,自證據文完成時起,法官應儘速判決。 2.若本板法官嚴重延宕判決業務,檢舉人可至 Pttlaw 板申訴救濟。 三.檢舉文及證據文之格式 1. 檢舉人需依檢舉文之格式,如實填寫相關事項。 2. 檢舉人於檢舉文完成後,需依以下之規定檢附相關證據於本板作為證據文章,變更其 標題應與檢舉文一致,並將前方之〔檢舉〕改為〔證據〕。 (一) 以水球、交談、聊天室之聊天內容為證據時,檢舉人應將相關之內容移至備忘錄 ,存入個人信箱後,轉錄個人信箱內之備忘錄於板上作為證據。 (二) 以信件為證據時,檢舉人應轉錄被檢舉人所寄之信件。於大量信件騷擾之情形時 ,檢舉人得直接將郵件列表複製貼上以為證據。 (三) 以暱稱、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個人資訊設定為證據時,檢舉人應將相關之內容 完整呈現於板上以為證據。 (四) 關於被檢舉文/被檢舉人追訴期: 檢舉文所附證據不得超過14天。 (五) 如遇上列情形以外或其他特殊情事時,法官得要求檢附其他適當之證據。 3. 信件、水球證據文一經編輯,即失其效力。 4. 就同一案件,提出檢舉多次未符規定,經法官糾正仍未改善者,處劣文以上之處分。 同一檢舉人,提出檢舉多次未符規定,經法官糾正仍未改善者, 處罰單一張以上之處分。 5. 提供偽證者,處停權三周以上之處分。 6. 非本板管轄範圍,或程序及檢附證據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四、救濟程序 對本板裁定或判決不服者,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Ptt法院) 發文申訴。 五、其他 本規則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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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修正 :刪除處理時限,明定若嚴重延宕審判業務,使用者可至 PTTLAW 板申訴。 9/2 修正 :檢舉人檢舉多次未符規定,增訂本板法官糾正程序,經糾正未改善, 方可開立罰單。以免檢舉人擔心受罰而放棄檢舉。9/2 修正 :語病修改、違反板規處分減輕。
※ 編輯: longbow2 來自: 125.227.222.52 (09/02 14:25)
2012/2/7修正:業務移轉,故修正部分規定。
※ 編輯: longbow2 來自: 125.227.227.220 (02/07 0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