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規18.1210版
一、發文規定
第 1 條 板旨
本板為討論歷史問題、提供歷史知識分享、交流、發表歷史解釋、見解,
以及存放關於歷史學習相關資源、資訊、情報、方法的園地。
推發文無關板旨,警告,發文者文章刪除。
第 2 條 板務建議
使用者可對板務、板規、精華區、進板畫面提出建議,
惟對判決有建議,不得使用板務分類,請於原公告標題下推文。
發文違反,警告並刪文。
第 3 條 用字
本板溝通以正體字、通用華語為主,若正體字無法狀寫,始得使用注音符號、音標。
使用其他語言若影響板友閱讀,需附上解釋或翻譯。
推發文違反,警告,發文未改正者文章刪除。
第 4 條 文章標記
文章以S標記者,表示板主關注中,或有違規需處理,仍可繼續討論。
文章以!標記者,表示鎖文,禁止再以任何形式回文。
違者警告,文章刪除。
第 5 條 多噓與推文行數限制
同篇文章,連續推文最多10行,第11行起違規;
噓文最多三次,第四噓起違規。
推文超過者,警告。
第 6 條 爭吵與人身攻擊
推、發文爭吵、引戰;對板友無關題旨之人身攻擊、嘲諷;
以及使用各式爭議用語侮辱板友者,
視情節,警告或水桶一至二週,板主得將該文上鎖或刪除。
(爭議用語包括不雅用詞、髒話,例如:性行為、性器官、親友、身心障礙等。)
第 7 條 歧視與侮辱族群
禁止歧視、爭議詞彙侮辱任何民族、宗教、族群、地域、性別。
推發文違反,視情節警告或水桶一至二週,板主得將該文上鎖或刪除。
(爭議詞彙包括:支那、X腦、吱蛆、尼哥等等,由板主認定之。)
第 8 條 鬧板及影響版面
鬧板及影響版面認定為:
重覆發文、反覆自刪文、一行文、字數不到40字、非板主使用、回覆公告、
其他影響板面、板友而可認定為鬧板等。
推發文違反,依情節處水桶一週至三個月,發文者文章刪除,嚴重者劣退。
第 9 條 隱私權保障
不得未經許可,公布他人未公開之個人資料、水球,信件等。
推發文違反,水桶三個月,發文者文章刪除。
第 10 條 多重帳號
不得以多重帳號於同篇文章底下推文,營造網路聲量。
推文違反者警告。
水桶期間,不得以分身推發文。
推發文違反者,違規帳號與分身帳號,原處分加倍再罰之。
使用者有違規情事,且有分身疑慮者,得送帳號部處理。
第 11 條 轉錄文章
轉錄文章,有取得原作者同意之責任。
發文違反者,刪文並水桶兩週。
站內文章須由看板直接轉錄,
外站文章、新聞不得由看板轉錄,並需註明作者與出處。
轉錄文章需附上40字上心得。
違者發文後24小時內得改正,未改正者警告,文章刪除。
轉錄文章之內文與推文,由轉錄者負板規規範之責。
違反者依違反板規處置。
第 12 條 單篇多重違規、多篇違規
單篇文章含推文,多重違規者,以最高處分加倍罰之。
多篇文章含推文違規者,水桶加總計之;警告累計暫不水桶。
第 13 條 累犯
警告經公告或水桶執行完畢,半年內再犯者為累犯。
再犯違規為警告者,處七日水桶;再犯違規為水桶者,加倍罰之。
若累犯先已有數條舊警告,每三支警告處七日水桶。
第 14 條 其他站規
本板規若有未竟之處,得適用站規相關規定;
未有處分方式者,由板主酌現行板規量刑。
二、檢舉、判決公告、申訴辦法
第 21 條 檢舉期限
檢舉期限以違規發生日起一個月為準,逾期不得受理。
板主受理檢舉案、判決以一個星期為準。
第 22 條 編輯文章與檢舉認定
板主未處理、或板友未檢舉前,可編輯文章以修正符合板規;
經檢舉或板主處理,則以檢舉時內容認定之。
第 23 條 檢舉格式
檢舉須包含:
一. 檢舉人
二. 文章代碼
三. 被檢舉人
四. 違反板規條目
五. 詳細違規內容
上述闕漏者,得不受理。
第 24 條 置底檢舉與站內信檢舉
置底檢舉的推文已有檢舉人,故只列後四項即可。
範例如下:
推 a00080245: #1RGDLgic,DarthCod違反板規6,推文說a00080245是大笨蛋
若板友基於保護避免曝光、推文不足說明違規事證、或其他原因等,
亦可站內信,請群組寄信所有板主。
第 25 條 單一檢舉案範圍
單一檢舉案,範圍以單一文章含推文為準,
請特別留意四.違反板規條目以及五.詳細違規內容是否詳實,
板主亦得對檢舉內容補充違規條目與違規內容。
單一檢舉案經判決公告,若出現新違規事證,而未納入前審判證據者,得再成立新案。
第 26 條 一事不再理精神
檢舉案若未受理者,可再受理;受理經判決公告,原則不再對同案受理。
若板規引用明顯有誤,板主認定有再議必要,經組務同意,得再重啟判決。
第 27 條 判決公告、不受理通知
判決完畢,須於看板公告。
若受理檢舉,經判決不予處分,須於板面或置底檢舉區公告。
檢舉文格式不符,得不受理,並應通知檢舉者。
第 28 條 公告格式
若判決較多,至少須包含違規人,後兩者須於內文載明。
內文至少包含原文標題、文章代碼、違規內容、其他。
範例如下:
[公告] a00080245,板規7,水桶一週
原文標題:[疑問] 板主是笨蛋嗎?
文章代碼:#1RGDLgic
違規內容:a00080245: 沒錯啊板主是大笨蛋
第 29 條 公告不得鎖文
公告須讓板友發表判決意見,不得鎖文。
第 30 條 申訴
對判決公告有異議者,可先向板主申請再議;
再議後對判決仍有異議,再請前往組務看板HisService申訴。
組務規定申訴應自看板公告之次日起15日內為之,
板主受理申訴後,需至少有三日作業時間,請把握申訴期。
第 31 條 檢舉限制
為避免濫訴,單一使用者一個月內,檢舉不受理、檢舉判決無違規達三次者,
一個月內板主得拒絕受理其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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