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本板禁止流通商品施行規範》

看板 Perfume_Shop
作者 Bignana (封鱗非冕欲星移)
時間 2018-12-10 23:59:23
留言 0 ( 0推 0噓 0→ )
《本板禁止流通商品施行規範》 壹、前言 本規則制定參考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用途。 三、用法及保存方法。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六、使用注意事項。 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 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 限。 九、批號。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項所定標示事項,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之。但第五款事項,得英文標示之。 第一項各款事項,因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標示 者,應於標籤、仿單或以其他方式刊載之。 前三項之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化粧品販賣業者,不得將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 第十五條(主管機關得採取暫停製造、輸入或販賣等管理措施之事由) 化粧品業者疑有違反本法規定或化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即 啟動調查,並得命化粧品業者暫停製造、輸入或販賣,或命其產品下架或 予以封存: 一、逾保存期限。 二、來源不明。 三、其他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情事。 主管機關執行前項調查或本法其他之抽查、抽樣檢驗,得命化粧品業者提 供原廠檢驗規格、檢驗方法、檢驗報告書與檢驗所需之資訊、樣品、對照 標準品及有關資料,化粧品業者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情形經調查無違規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第十六條(業者禁止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試用化粧品之事由) 化粧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違規之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 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登錄或檔案之項目、內容 、變更或建立與保存方式、期限及地點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 衛生安全之虞。 三、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四、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三項公告之事項。 五、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或依第四項公告之 事項。 六、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工廠登記。 七、違反第八條第一項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或第二項化粧品優良製造 準則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之虞。 八、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標示規定。 九、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產品登錄或產品許可證。 化粧品逾保存期限、來源不明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有害衛生安全,亦同。 又,PTT站規#1QOArzZ7 (SYSOP)制定相關罰則,為本板遵守之依據。 參酌法規及站規,本板將「化妝品分裝品」 列入本板違禁品,禁止於本板流通。 上述品項皆禁止以任何形式於看板流通, 包含:買賣、徵求、贈送、以物易物等等值或不等值之形式。 貳、化妝品定義 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 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不在此限。 參、罰則 發文罰則:一律水桶一年併科退文。 推文罰則:一律水桶一年。 肆、補充 1.本規範制訂非完全按照法規,標準亦可能嚴於法規。 故,制定本規範乃基於板主權限「制定板規權」制定, 所以請不要寄信來告知,是否有妄自解釋法規等語。 2.本規範基於 #1QOArzZ7 (SYSOP),若本人接任板主前, 有關違禁品之檢舉,仍按該站規處分。 3.承上,本規則由發布日期生效。 -- 難定紛紛甲子年,千魔蕩蕩白陽天; 蒼天旨意著書命,諸子虔誠扶道顛。 佛燈點亮華光現,一線生機救末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230.8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erfume_Shop/M.1544457566.A.444.html

留言

※ 編輯: Bignana (36.239.241.24), 12/18/2018 02:12:06
※ 編輯: Bignana (118.171.140.190 臺灣), 03/23/2020 12: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