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國營板板規 (2019.8.20版本)
一、總則章
(一)本板討論範圍係為國(公)營事業機構及政
府持股10% 以上且派任代表人之民營事業
(二)本板討論核心係為國(公)營職僱員生涯工
作待遇、經驗交流及情報交換,考試相關
允許討論。無關本板討論內容的文章刪除
之,情節重大者,比照鬧板條款處理。
二、發文本章
(一)文章發表時雖不違反板規,但修改編輯後
違反板規依各該規定處理。
(二)
1.發文請善用標題分類,經提醒未附則刪除
2.禁止以政黨、政治人物作為發文標題,違
者禁言20日。新聞限與國營事業高度相關
(三)
1.轉錄文章至本板及轉錄本板文章須事前經
他人同意,違者禁言15日。
2.新聞性文章不得轉錄,須貼完整標題內文
、記者署名及連結,一周至多發三篇,違
者禁言15日。
3.如有故意發泛公營事業公司之新聞多篇,
引起多人爭論,禁言30日。
(四)
1.提問性質的文章,除無人回應外,勿任意
將內推文做編修,違者禁言70日。
2.非提問性質的文章,除無人回應外,勿任
意將內推文做編修,違者禁言45日。
因故有需要編修文章,寄信請板主處理,
板主得視個案做准駁。
(五)發文前請詳盡蒐集資料義務,如無實質雙
方交流為伸手文,違者刪文,但有故意濫
發者禁言30日。
(六)
1.泛公營事業公司之徵才、學習課程,原則
不需板主同意。
2.其他與板旨相關之聯誼、讀書會、群組活
動等需板主同意,違者刪文。
線上考試讀書會群組制定參考本板有關規
範,如效益不彰可自行決定整併或解散。
三、禁浮濫章
(一)禁止發表一行文、文章字數未滿20字、空
白文、注音文及無法判讀之符號,如連發
二篇或刪除再發則禁言15日。
(二)
1.文章內容應具體充實,禁止發表空泛浮濫
的文章,違者禁言40日,若文章未達一定
爭論標準則刪除之。
2.重複發表內文相類似之文章,經查有干擾
板面之虞者,禁言15日。
四、保良風章
(一)
1.非針對使用者之不雅文字,直接刪除
2.針對不特定使用者戲謔、挑釁、攻擊、謾
罵、騷擾等禁言40日,但情況輕微得記警
告
3.針對特定使用者戲謔、挑釁、攻擊、謾罵
、騷擾等禁言60日,但情況輕微得記警告
凡兩人相互爭論無法釐清責任歸屬或對不
特定族群使用負面詞彙亦適用之
情況輕微以推文三四則以下為限,發文必
禁言
(二)對泛公營事業公司的工作內容薪資福利可
以合理評論,但不得誇大陳詞或扭曲事實
,違者禁言40日。
(三)噓文應有意見或理由,純噓ID、暱稱、簽
名檔或空白等無意義噓文,單日單篇三次
或多篇七次以上者禁言15日
(四)
1.不得討論政治性高的政黨議題亦不得宣傳
自己的投票意向,違者刪推文警告,警告
後仍故意再犯則禁言40日。
2.政策面的討論,對大眾不得使用政治性高
的群體負面語彙,違者刪推文警告,警告
後仍故意再犯則禁言40日。
(政黨政治人物例外允許戲謔等負面語彙,
但超出容忍限度,依本款處罰)
3.與國營事業相關新聞涉及政治經濟面宜謹
慎回應,有造謠或刻意帶風向誤導者,刪
推文警告,警告後仍故意再犯則禁言40日。
(上述三子項發文必禁言40日)
五、禁廣告章
(一)與板旨無關或低度相關之廣告宣傳,但基
於公益或學術調查或公務上需要得板主允
許則不在此限。違者推文禁言30日,發文
禁言60日。
六、保個資章
(一)不論真偽,未經同意蒐集公布本站使用者
之個人資料,視公布個資之程度禁言30至
180日。
(180日則退文)
該使用者如於本站公布個資不在此限,但
他人公布後刪除,仍故意蒐集者禁言。
(二)討論時勿挖取板友任一看板文章檢視,多
次提起者亦同,初犯警告,再犯禁言15日
(三)未經同意,公布與他人間之水球或信件內
容,但基於維護自身權益得板主允許則不
在此限。違者推文禁言30日,發文禁言60
日。
七、禁交易章
(一)
1.徵求物品板面發表,係為借用性質,違者
刪文。
2.交易、交易之要約、包含轉讓團購等方式
,於板面發表禁言30日。
(團報公務所需的課程不在此限)
3.未經同意要求板友行無義務之事,如募捐
贈借物品、金錢及其他志願性服務等,禁
言40日。
4.凡徵求交易於國營二手書籍教材金卡禮券
交易團報徵求區推文。
如有爭議依情節輕重,禁言30日至一年。
(二)分享、散布或重製版權物,請遵守著作權
有關法令,違者退文並禁言一年。
八、罰則章
(一)刪除文章為警告,禁言處分得發文公告
(二)累犯(分身)條款:經執行完畢後,半年內
違反本板板規者為累犯,每款目加計40日
;未執行完畢,使用未違規帳號推發文,
每款目加計50日。
(初犯20日以下者不計累犯)
(三)引戰條款:文章不以推噓文為依據,引起
眾怒之謂,由板主主觀判斷,違者退文並
禁言100日。
(四)鬧板條款:凡嚴重干擾板面(含推文)運作
者為鬧板、多次累犯處罰仍未改善者,退
文並永久禁言,送交帳號部處理。
(五)具有相當之理由,視情節之輕重,可免予
處罰、減輕或加重其處罰
九、備註章
(一)板主保有板規之解釋權,如有未竟事項,
依PTT站規、中華民國法律為主。
(二)板主執行板務,如有違反執行板務規則之
事由,本板使用者得至L_LifeJob(職場甘
苦談組務板)申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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