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L_SecretGard (心情小品集) 組規
SecretGarden(心情小品集)組規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組為生活娛樂館群組所轄之日常資訊站小組,
為規範組內所轄之看板及板主所屬相關事務,特制定本規。
第 2 條
本小組組規未盡事宜,由生活娛樂館群組組規和站規規範之。
第二章 看板相關
第 3 條
申請新板需依群組組規規定,進行連署後於本組提出申請。
看板性質變動則需檢附申請理由,提出申請。
第三章 申訴相關
第 4 條
對於板主行使的權力(看板文章管理權、制定板規權、看板隱板權)有異議者、
板主需迴避之申訴案、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得於本組提出申訴,
申訴需檢附以下文件:
一、被處分文章備份(若被刪文,請向板主申請提供)。
二、板主公告。
三、溝通記錄(站內信或熱線水球記錄)。
檢附要件缺少者,將行通知,未於通知時效內補齊者,得不受理申訴。
第 5 條
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未與板主溝通即逕行申訴者,申訴案不予受理。
板主超過72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板主未回應達72小時即申訴,
視為「未與板主溝通」,申訴案不予受理。
第 6 條
遭退文處分者,若自消退文記錄,組務將不受理退文部份申訴。
第 7 條
申訴相關證據,請於轉錄至組務板後,以大T更改文章標題,格式如下:
[申訴] 不服 L_SecretGard 板主 Bignana 禁言處分
[證01] 不服 L_SecretGard 板主 Bignana 禁言處分
[證02] 不服 L_SecretGard 板主 Bignana 禁言處分
[證03] 不服 L_SecretGard 板主 Bignana 禁言處分
請將公告、溝通信件、原文轉錄於小組,未確實轉錄者不受理。
格式不符得不受理。
第 8 條
勝訴者,請板主對於當事人之禁言予以公告撤銷,退文則至 ID_Problem
板申請消除。
第四章 檢舉相關
第 9 條
本組僅受理板主之行為檢舉,如板主違反群組規或本組組規、
本站有關板主權利義務及板務管理之各項規定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得於本組提出檢舉。檢舉需檢附以下文件:
一、證明文章或相關證據。
二、引用站規、群組規、本組組規或該管板規。
三、溝通信件記錄(熱線水球記錄)。
檢附要件缺少者,將行通知,未於通知時效內補齊者,得不受理檢舉。
第 10 條
若板主有具體違反站規、群組規、本組組規之行為,得不經溝通程序進行檢舉。
其他檢舉案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未與板主溝通即逕行檢舉者,
檢舉案不予受理。
板主超過72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檢舉。
板主未回應達72小時即上訴,視為「未與板主溝通」,檢舉案不予受理。
第 11 條
檢舉案相關附件,請於轉錄至組務板後,以大T更改文章標題,格式如下,
[檢舉] L_SecretGard 板主 Bignana 違反站規
[附01] L_SecretGard 板主 Bignana 違反站規
[附02] L_SecretGard 板主 Bignana 違反站規
標題格式不符者得不受理。
第五章 文件相關
第 12 條
檢附文件需由當事人或板主轉錄至本組做為判決依據(如涉個資可寄給組務),
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或轉錄之檢附文件經
編輯者,視為無效。
第 13 條
若經小組長查閱,有偽造證據者,不受理申訴/檢舉案並處以退文和禁言90日。
第六章 不受理案件
第 14 條
本組不受理以下情形案件:
一、超過14日之處分案(以處分時計)。
若看板另有板務申訴程序者,得以完成其板務申訴程序時計。
二、超過14日違規案件(以發生時計)。
三、跳板IP案件。
四、提出申訴、檢舉案件所需檢附之證據,經系統自動清除者。
第七章 判決相關
第 15 條
於組務板進行溝通或答辯時請注意自身語氣,同時請注意應就案件之事項主體論述,
而非左右言他毫不及意或藉機宣洩情緒、酸文、嘲諷挑釁等行為。經組務通知要求
修正標題或內文,使用者經通知仍逾期未修正者,該案件將暫緩受理至修正為止。
第 16 條
小組長對於案情內容,若當下即能判定(如明顯違規、或板主明顯失當)將直接
判定。若該案無法立即判定,小組長得要求當事人提出相關說明及證據,未於期
限內提出者,自行承擔其不利益。
第 17 條
對於判決結果發表後,給予鎖文處理,兩造皆不得再繼續針對原案件爭論不休,
違者將給予刪文或退文處分。組務定案判決後,宣判文!標記,申訴及檢舉文章
S標記。案件處理中(待補缺件),以M文標記。
第八章 板主相關
第 18 條
新增板主除需符合生活娛樂館群組規制定資格,亦需擁有本組組務板及該板發文
資格,資格不符者不予上任。申請新板主群名單之長度發生溢位時,末位新板主
不予上任。
第 19 條
無板主看板,由小組長辦理遴選,或依生活娛樂館組規於 LifeNewboard 板進行
連署,而後於本組提出申請新增板主。
第 20 條
有板主看板,需由該看板現任板主提出申請新增板主;新任板主產生方式若為板上
選舉結果,需將票數統計等文件一併附上;若為直接推薦上任,則需大體說明推薦
緣由,以上兩種方式皆需所有板主與新任板主推文附議後方能上任。
新增板主若為任期制,留任的板主與新任的板主需推文附議後方能上任,即將卸
任的板主可不需推文附議。
第 21 條
板主失職或違反相關規定,組務得依情節給予以下處分,警告二次將予以解職
(註:警告有效期限為一年)
一、口頭警告。
二、停權。
三、警告。
四、解職。
第 22 條
對於組務案件,板主有義務提供當事人案情相關文件或至組務板說明案件處理情
形。板主若無特殊理由不提供案情相關文件或未於期限內說明案件處理情形者,
小組長得視情況給予處分。
第 23 條
板主若超過7日不克上線管板,需於本組發文通知組務,唯請假日期不
得超過30日,且組務得視情況駁回請假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完成請
假程序,超過7日未上線未請假並已影響板務運作,將記予失職警告乙次。
第 24 條
板主請辭須由當事人於本組提出申請,若小組長認為為一時衝動,
將寫信予以慰留,申請無誤則予以卸任。
第 25 條
罷免板主需依照群組組規規定,提出罷免連署。
第 26 條
禁止板主未經原作者同意以任何形式轉錄隱板/權限板文章,違規板主一經舉證
確實,立即撤職並褫奪於本組內任板主之權。(註:因上訴或行政討論需要之轉
錄,不在此限。)
第 27 條
板主不可煽動使用者集眾,造成看板混亂之事。凡經看板警察局判定違反「聚眾
擾亂秩序」成立,將取消板主資格並且一年內不得申請擔任組內任何看板板主。
第九章 其他
第 28 條
針對本組組務板相關事務,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週、月或年定期間
者,其始日不算入。若為設定禁言處分者,以於本站系統設定禁言時起算。一週
計7日,一月計30日,一年計360日。
第 29 條
本規得隨時視情況刪補修改,但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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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川之水流潺潺,
古來飲者似神仙。
放眼天下百千事,
無缺,再聽徽外兩三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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