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規
看板宗旨
天堂W是一款跨國連線遊玩之網路遊戲,國與國的交流不可避免,
為維護國家尊嚴、保障玩家權益,對於遊戲之言論或行為,應受
最大程度的保障。
板規
第一篇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 1 條 討論文章應符合看板宗旨,或衍生出之有關話題。
第 2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板規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 3 條 行為後板規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板規。但行為後之板規有利於
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板規。
第 4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計算。
稱文章者,包含文章、推文、噓文、箭頭。
稱第三方軟體者,是指非遊戲內建或附屬之軟體。
第二章 責任
第 5 條 違反板規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
得減輕之。
第三章 處罰
第 6 條 處罰之種類如下:
一、水桶。
二、刪除文章。
三、申誡。
處水桶者,得併刪除文章或處以申誡。
處刪除文章者,得併處以申誡。
第 7 條 違反板規之行為人,於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自首而受裁定者,得減輕
或免除其處罰。
第 8 條 違反板規規定,按其違反規定,分別處罰並分別執行。
第 9 條 經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板規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第 10 條 處罰之加重,按其情節最高得增加2年。
第 11 條 違反板規行為之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四章 時效
第 12 條 違反板規行為,逾二個月者,不得處罰。
前項期間,自違反板規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第二篇 程序
第一章 調查
第 13 條 板主發現、板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板規
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第二章 裁定
第 14 條 違反板規案件,除須調查者外,應迅速制作裁定書。
裁定書作成時,應公告之。
未經公告之裁定,無效。
第三章 執行
第 15 條 違反板規之處罰,於裁定時執行。
第四章 救濟
第 16 條 被處罰人不服板主之處分者,得於裁定起三日內向板主抗告。
抗告,應以信件敘明理由向板主為之。
第 17 條 抗告理由含粗暴言論,板主得不受理。
板主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
第三篇 分則
第一章 文章
第 18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水桶或刪除文章:
一、標籤未使用中文2字並施以半形中括號者。
二、內文未滿30中文字者。
三、文章內容不符合第一條規定。
第 19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7日以上14日以下水桶:
一、使用公告標籤。
二、非正體中文為主之文章。
第二章 妨害名譽
第 2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7日以上30日以下水桶:
一、威脅、謾罵、侮辱人者。
第 21 條 本章須告訴乃論。
第三章 第三方軟體
第 22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水桶:
一、能達成玩家在遊戲中不能達成之功能者。
第 23 條 能幫助玩家進行遊戲,且是正常遊戲下能達成者,不處罰。
第四章 利益性質
第 24 條 交易文章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上1個月以下水桶:
一、未使用交易標籤。
二、未載明價格。
三、未載明伺服器或分流。
四、7日內重複發表或14日內發表之文章內容與前篇完全相同者。
第 25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2年以上10年以下水桶:
一、以經營獲得貨幣或有價證券為目的者。
第五章 法律規定
第 26 條 行為不得違反中華民國法律,違反者按法律所規定之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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