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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SP3_All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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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體育場群組 SP3 板使用規則 (簡易說明版) │ │╭───────────┬──────────────────────╮│ ││[上訴] │◎上訴案:申訴案結案後七天內提出 ││ ││申訴案結案後七天內提出│◎ ││ │╰───────────┴──────────────────────╯│ │╭───────────┬──────────────────────╮│ ││[檢舉] │◎板主再檢舉:於 SP2 板結案後七天內提出 ││ ││板主檢舉、組務檢舉…等│◎小組長檢舉:直接在 SP3 板提案 ││ ││ │◎組務板檢舉:直接在 SP3 板提案 ││ │╰───────────┴──────────────────────╯│ │╭───────────┬──────────────────────╮│ ││[建議] │◎群組建議案:可針對各小組相關規則提出建議 ││ │╰───────────┴──────────────────────╯│ │╭───────────┬──────────────────────╮│ ││[申訴] │◎於 SportService 各看板受處分後提出 ││ ││受組務處分後七天內提出│◎申訴裁定內容僅限於調整水桶期長度 ││ │╰───────────┴──────────────────────╯│ │╭───────────┬──────────────────────╮│ ││[分身] │◎受看板分身板規處分時,可聲請再議 ││ │╰───────────┴──────────────────────╯│ └────────────────────────────────────┘ -- 國家體育場群組 SP3 板使用規則 第一條 通則 §1 SP3_AllSport(以下簡稱「本板」)為國家體育場群組組務類別看板。 §2 本規則適用國家體育場群組所轄各看板。包括: 棒球小組:棒球(PttBaseball) 籃球小組:籃球(PttBasket) 足球小組:足球(PttFootball) 網球小組:網球(PttTennis) 運動小組:運動(PttSports)球類(PttBall)賽車(PttRacingCar) 群組長直轄:大賽(WorldGames)名人堂(HallofFame) §3 本板受理國家體育場群組所轄看板之相關提案: [上訴] 使用者提出申訴案經小組長裁定後,其相關人員對裁定不服者可提上訴 [檢舉] 使用者提出板主檢舉案,對小組長裁定不服者,可再提起檢舉 使用者認為小組長或組務人員在管理組務上有不當行為者,可提出檢舉 [建議] 使用者對於小組長、群組長或其他組務人員有任何建言,可提出建議 [申訴] 使用者於組務看板受處分時,可進行申訴,但內容僅限水桶期限長度 [分身] 使用者可針對特殊案例,提出分身帳號調查 第二條 管理原則 §1 本板板務管理人員由群組長擔任。 本板管理人可視實務需要,適度修改提案標題,或刪除其他使用者不相關推文。 §2 使用者於本板發表文章,請遵守站規及相關規則。 使用者提案文若有下列情況者,其提案得不受理: a. 使用者應於申訴案結案後七天內提出上訴案,逾期提案一律不受理。 b. 使用者受組務板處分應於七天內提出申訴案,逾期提案一律不受理。 c. 使用者發表含有毀謗、侮辱、謾罵等不當言論。 d. 使用者於提案過程中發表威脅、恐嚇等言論。 e. 使用者發表任何惡意挑釁之不當文字,已干擾對照板主公權力之行使者。 f. 有違反本規則之其他情事,且其狀況顯有干擾提案進行者。 若提案過程中有符合前項情況者,本板管理人員可逕自中止提案進程。 §3 使用者可視其提案內容之需要,轉錄個人信件或他板文章至本板作為相關資訊。 使用者轉錄之信件、證據文一經編輯,原則上失其證據效力。 若使用者需要編輯其轉錄文章,請於該篇文章以推文方式向本板管理人員報備。 §4 群組長於下列情況,需聲請迴避並指派群組其他組務人員代為裁定。 a. 群組長於溝通層級或申訴層級已作為被申訴方並完成相關程序者。 b. 群組長於提案中有明顯利益衝突者。 c. 使用者於提案中明確要求群組長迴避,並經群組長同意其請求者。 第三條 提案發文格式 §1 使用者之提案標題請符合格式,提案內容請使用文章範本。 本板提案標題範例如下: [上訴] (看板名稱) 上訴案發文日期YYYY/MM/DD (相關規則見第四條) [檢舉] (看板/小組名稱) 檢舉案發文日期YYYY/MM/DD (相關規則見第五條) [建議] (看板/小組名稱) 建議案建議主旨 (相關規則見第六條) [申訴] (看板名稱) 申訴案發文日期YYYY/MM/DD (相關規則見第七條) [分身] (看板名稱) 分身案發文日期YYYY/MM/DD (相關規則見第八條) 提案內容請勿與提案範本之說明敘述行寫在同一行。 §2 使用者之提案於本板發表後,原則上僅限相關人員發言。 上訴案:僅限提案人與群組長發言,與本案無關之使用者不得發言。 群組長可傳喚小組長或對造板主進行答覆。 若有特殊狀況,本板管理人可宣佈本案為「自由發言」,開放發言。 檢舉案:僅限提案人與群組長發言,與本案無關之使用者不得發言。 群組長可傳喚小組長或對造板主進行答覆。 建議案:開放所有使用者自由發言。 申訴案:僅限提案人、組務人員及群組長發言。 分身案:僅限提案人、當事人、組務人員及群組長發言。 第四條 上訴案 §1 上訴案構成要件如下: a. 使用者經板規處分後,對其判決不服,且已完成溝通程序與申訴程序者。 b. 使用者之申訴案結案後七天內需提出上訴案,逾期不受理。 c. 提案需以明確清楚的文字說明本案為何應受理的理由。 d. 使用者受板規處分之水桶期間少於三十一天者,原則上不受理其上訴案。 非常上訴案構成要件如下: a. 若使用者無法符合本項前款之要件,需提出本案應受理之「特殊理由」。 §2 上訴案之當事人包括提案者、對造板主、對造小組長。 當事人未經群組長傳喚或許可,禁止擅自發言。違者視為違規。 上訴人可根據實務狀況,於上訴案中要求群組長迴避(見使用規則二-4)。 §3 上訴案一經發表後,群組長需於七天內於上訴文推文表達受理之意。 上訴案經群組長受理後,嚴禁提案者任意編輯修改其文章,違者該案不予受理。 群組長需於上訴案受理後七天內進行第一次發言。 若群組長無正當理由未於時限內進行發言,視為違規: 該案相關之水桶處分視為無效,上訴人可據此直接向板主要求提早解桶。 §4 上訴案經群組長傳喚當事人發言時,當事人需於三天內回應。 當事人回應內容需以答覆群組長問題為主,嚴禁提出任何對個人的處置。 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違反本項規則者,視為違規。 上訴人違規則本案中止; 板主或小組長違規則該案相關之水桶處分視為無效,上訴人可據此要求提早解桶。 §5 上訴案判決文視為群組最終判決,當事人不得於結案後發表任何意見第五條 檢舉案 §1 檢舉案構成要件如下: a. (板主再檢舉)使用者於 SP2 板對板主提出檢舉案, 對小組長檢舉案裁定文表示不服, 需於檢舉案結案後七天內提出。 原則上不受理使用者以自己受處分之案件提出板主再檢舉案。 若需針對自身案件,請提出本案應受理之「特殊理由」。 b. (小組長檢舉)使用者認為本群組組務人員在管理組務有不當行為者, 可提出檢舉。 原則上不受理使用者以自己受處分之案件提出小組長檢舉案。 若需針對自身案件,請提出本案應受理之「特殊理由」。 c. (組務板檢舉)使用者認為組務看板有違規行為,但看板管理人員未處理者。 §2 檢舉案之當事人包括提案者、對造板主、對造小組長。 當事人未經群組長傳喚或許可,禁止擅自發言。違者視為違規。 §3 檢舉案一經發表後,群組長需於七天內於檢舉文推文表達受理之意。 檢舉案經群組長受理後,嚴禁提案者任意編輯修改其文章,違者該案不予受理。 群組長需於檢舉案發表後七天內進行第一次發言。 §4 檢舉案經群組長傳喚當事人發言時,當事人需於三天內回應。 當事人回應內容需以答覆群組長問題為主,嚴禁提出任何對個人的處置。 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違反本項規則者,視為違規。 §5 檢舉案裁定文視為群組最終裁定,當事人不得於結案後發表任何意見。 第六條 建議案 §1 建議案構成要件如下: a. 對各小組組務管理方式有任何建言,均可提出。 b. 對群組長管理方式有任何建言,均可提出。 §2 建議案一經發表後,開放所有使用者自由發言。 §3 建議案一經發表後,群組長需於七天內於建議案推文表達受理之意。 §4 建議案答覆文視為群組最終答覆,提案人不得於結案後發表任何意見。 第七條 申訴案 §1 本板專責受理與組務看板相關處分,其申訴案構成要件如下: a. 使用者於 SportService 看板受處分,且對判決不服者。 b. 使用者需於受處分後七天需提出申訴案,逾期不受理。 c. 提案需以明確清楚的文字說明本案為何應受理的「特殊理由」。 §2 申訴案之當事人包括提案者與本群組組務人員。 申訴人可根據實務狀況,於申訴案中要求群組長迴避(見使用規則二-4)。 §3 申訴案一經發表後,群組長需於七天內於申訴文推文表達受理之意。 申訴案經群組長受理後,嚴禁提案者任意編輯修改其文章,違者該案不予受理。 群組長需於申訴案發表後七天內做出判決。 若群組長無正當理由未於時限內做出判決,視為違規: 該案相關之水桶處分視為無效,申訴人可據此要求任一位組務人員解桶。 §4 申訴案僅能受理減少水桶期間之聲請,其餘主張皆不受理。 第八條 分身案 §1 本板專責受理本群組分身案再議,其構成要件如下: a. 使用者經群組合議庭判決,認定有「非法使用分身」之情事。 或於看板受板主自行判決,認定有「非法使用分身」之情事。 b. 需在本群組看板受到分身板規的相關處分後,於七日內至本板提出。 §2 本板不受理一般看板之多重帳號檢舉與調查。 分身案之當事人包括提案人、相關帳號使用者、對照板主、對照小組長。 §3 分身案一經發表後,群組長需於七天內於分身案推文表達受理之意。 若該案屬於板主自行判決,則群組長應在受理前傳喚當事人進行答覆。 當事人之答覆內容與回應之判斷,適用本群組分身辦法第 5.條之規定。 分身案經群組長受理後,嚴禁提案人任意編輯修改其文章,違者該案不予受理。 §4 分身案經受理後,群組長需在七天內指示提案人前往本站帳號部提起 [申訴]案。 提案人需在收到指示後七天內,至本站 ID_Multi板 提起 [申訴]案。 若提案人逾期未向站方提起申訴,則本板不再受理其主張。 群組長在確認提案人已向站方提起申訴後,協助當事人進行分身辦法第四章之程序。 §5 分身案結案之構成要件: a. 本站帳號部針對提案人之申訴已進行答覆 b. 本案當事人已違反分身辦法第 12. 條之規定。 c. 經群組長認定本案已無持續進行之必要時,可逕行結案程序。 分身案結案文視為群組最終判決,提案人不得於結案後發表任何意見。 第九條 處分及罰則 §1 若使用者違反本規則相關規定,或有其他明顯擾亂看板秩序者,本板管理人員得 以下列方法處分之: a. 情節輕微者:警告一次,並水桶 十 天 b. 情節較重者或再犯者:水桶 九十 天 c. 嚴重犯行者或累犯者:水桶 一 年以上,最長不得超過 十 年。 若使用者有擾亂看板秩序時,視為嚴重鬧板行為,其處分內容得以群組最重標準 進行處分,相關文章內容得執行劣退,其實際處分內容由本板管理人員決定。 §2 受本板水桶處分者,其處分原則上可與 Sportcenter 及 PttNewSport 板連動 若受處分者屬嚴重犯行者,其處分得與 本群組全部組務看板 連動。 §3 使用者於本板受水桶處分期間內,若有需要提案者,請先私信告知群組長。 若以他人帳號提出上訴案或申訴案者,兩帳號將一併視為違規。 此違規行為視為嚴重犯行,同時其水桶處分將重新執行。 §4 使用者於本板受水桶處分,若對該判決不服者,請至 本板 提出申訴。 其申訴權將受限,申訴主張僅限調整水桶期限長度,使用者不得提出其他主張。 (分隔線) ※ 編輯: JUNstudio (220.135.105.33 臺灣), 04/01/2022 22:42:59 ※ 編輯: JUNstudio (220.135.105.33 臺灣), 06/02/2022 21:03:21 [編輯說明] 增訂九-4 ※ 編輯: JUNstudio (220.135.105.33 臺灣), 06/17/2022 12:22:27 [編輯說明] 修改二-1錯字 ※ 編輯: JUNstudio (220.135.105.33 臺灣), 10/06/2022 20:31:05 [編輯說明] 增訂四-1-2非常上訴 ※ 編輯: JUNstudio (220.135.105.33 臺灣), 10/13/2022 13:18:44 [編輯說明] 增訂五-1-c ※ 編輯: JUNstudio (122.116.81.113 臺灣), 05/05/2023 22:29:31 [編輯說明] 修訂五-1,新增五-1-c,原五-1-c改為五-1-b ※ 編輯: JUNstudio (122.116.81.113 臺灣), 05/08/2023 14:22:40 [編輯說明] 修訂四-1-2非常上訴之構成要件 ※ 編輯: JUNstudio (122.116.81.113 臺灣), 05/17/2023 12:47:58 [編輯說明] 增訂九-1-2鬧板行為處分 ※ 編輯: JUNstudio (122.116.81.113 臺灣), 06/07/2023 23:36:45 [編輯說明] 修訂三-1檢舉案標題格式,修訂五-1檢舉案構成要件 ※ 編輯: JUNstudio (122.116.81.113 臺灣), 09/02/2023 00:11:04 [編輯說明] 修改三-1標題格式 ※ 編輯: JUNstudio (122.116.81.113 臺灣), 10/24/2023 15:23:31 [編輯說明] 修改八全部,將分身案由原先受理檢舉改成使用者聲請再議 ※ 編輯: JUNstudio (122.116.81.113 臺灣), 02/24/2024 00:23:43 [編輯說明] 修改編輯說明錯字。 ※ 編輯: JUNstudio (122.116.81.113 臺灣), 03/08/2024 14:4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