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Car板板規 2024/05/04

看板 car
作者 Pellaeon (秋風孤劍李鴻章)
時間 2024-04-29 23: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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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板板規 2024/04/29 ◎本板發布文章內文必須與汽車相關,內容與本板無關者刪除,情節嚴 重者依各項板規進行懲處。於本版發文前請詳閱板規,發文行為視同 閱畢且同意遵守本板板規。 汽車相關之定義:與汽車相關之駕駛技巧、購車心得、賞車心得、保 養修繕、維修店家、部品周邊;與汽車相關之賽事、活動;與汽車駕 駛直接相關之道路資訊;與汽車相關之法律、行政命令、新聞與情報。 ◎本板板規乃自公告日起始具效力,新增之板規項目不溯及既往,板主 得針對個案情節酌情調整懲處,並依照累犯加重,不足與未盡之處得 由板主群討論後增補與調整。 一、發文分類 ◎於本板發表文章時,須使用適當之分類標籤,以利板友查詢。 ◎若文章標題自創、未使用或不當使用分類標籤,板主得直接修改標題或刪除文章。 ◎發表任何消息時務必附上情報之來源,以利辨識真偽,違者板主得直接刪除文章。 [公告] 此板主公告板務專用,任意使用者處以三十天水桶並退文。公告文禁止回文,違者水桶七 日。 [閒聊] 所有相關汽車之閒談或討論使用之一般分類標籤,包括但不限於汽車、部品、駕駛行為與 技巧、道路駕駛資訊或相關法律等主題或雜談。舊有[分享]併入此項,諸如交通事故、街 拍車輛請以此分類發文,但仍需注意發文內容與頻率,以免違反《板規2》之諸項細則。 新聞、新車發表請使用[新聞]或[情報]分類。 [心得] 與汽車相關之駕駛技巧、購車心得、保養修繕、維修店家、部品周邊等資訊分享,或參與 相關活動、賽事等經驗分享。維修店家與部品周邊須為消費經驗,不符常理者版主得視情 況要求檢附相關收據以資證明,無法提供者以板規2-3處罰之。 [問題] 任何對汽車相關議題詢問與任何相關議題之深入探討、意見蒐集等。本項發文後不得自行 刪文,以利後續板友參考學習。 [菜單] 專用於購車前詢價與購車後分享,此項不受板規2-3【交易文、廣告文】之限制,若於內 文直接提及業務姓名者,板主仍可視情況要求檢附相關收據以資證明,無法提供者以板規 2-3處罰之。 [新聞] 國內政府、汽車廠商與汽車媒體發布與汽車相關之繁體中文新聞、試駕影片,需檢附三十 字以上之附註/心得/說明。同一ID情報文上限為1日一篇。 [情報] 國外政府、汽車廠商與汽車媒體發布與汽車相關之非繁體中文新聞、試駕影片,需檢附簡 要翻譯與 三十字以上之附註/心得/說明。同一ID情報文上限為1日一篇。 [賽道] 國內之外汽車正規與業餘賽事之報名資訊、以及麗寶、大鵬灣等正規賽道之活動、賽道日 糾團、報名資訊。靜態車聚請另以[車聚]分類發文。PTT車板僅提供發文平台,不負責任 何相關及衍伸之法律責任,召集人需負活動所有責任。 [問車] 專用詢問車輛廠牌、型號,所附照片需包含有可辨識特徵之「車體外觀」或「車輛內裝」 ,且上兩者應為照片主體,不應以人物為照片主體。無合理說明或解釋下,不應有明顯標 誌及標字足以輕易辨識車型,以及明顯蓄意轉用。同一ID問車文上限為3日一篇,以上諸 項有違反者以板規2-1【關聯性薄弱/內容無可觀性】懲處之。 [車聚] 本項所指車聚僅限靜態車聚,須以安全為前提,禁止拉轉、賽車、甩尾、噪音等違法擾民 行為,PTT車板僅提供發文平台,不負責任何相關及衍伸之法律責任,主糾需負活動所有 責任。任何需要收取停車費以外費用之靜態車聚皆不得發文糾團,違者水桶六十日並退文 處理,且刪文後亦追究其責。 二、違規懲處 《板規1》 違反者水桶七日。 1-1【簡體字/注音文/火星文】 標題禁止過多簡體字、注音文及火星文。 內文/推文/簽名檔禁止過多簡體字、注音文及火星文,情節輕微者尚可接受。 簡體字/異體字差異判定依據教育部異體字字典,連結如下: http://dict.variants.moe.edu.tw/variants/rbt/home.do 1-2【推廣不當駕駛行為】 提倡、教導、提倡相關資訊,或以任何理由正當化從事不良駕駛行為之經驗,相關行為包 含但不限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招致罰則者。若以過來者身分經驗談非倡導 ,提及此事則從寬處理。 1-3【錯誤資訊/刻意誤導】 針對汽車、部品、駕駛行為、道路規畫與法律等相關資訊、情報,刻意做出的錯誤引導行 為,致使他人誤解或受害,誤導內容為可舉證之客觀資訊、非個人心得或經驗則成立。若 為非故意行為,且於事後以任何方式更正資訊者,不予處分。 1-4【字數不足】 原創文章內容30字以下、轉貼文章非原文之心得未達三十字者。轉文類文章,非本板原生 文章請編輯添加附註/心得/說明,非繁體中文者需檢附簡要翻譯與30字以上說明。 1-5【任意刪除推文/發文詢問後自刪原文】 修改與刪除推文本身不觸犯板規,但須經原推文者同意。若發文詢問汽車、部品、駕駛、 道路與法規相關資訊,不得自行刪文。 《板規2》 違反者水桶十四日。 [本項處份可視情節於文章自刪後追究違規責任。] 2-1【關聯性薄弱/內容無可觀性】 文章主題與汽車、部品與駕駛之關聯性薄弱、無討論意義及其他任何不適發表之內容者。 判定原則為文章主體是否承載汽車相關內容,以及是否以汽車相關內容為主旨。道路相關 資訊需與汽車駕駛有直接相關,其他如道路品質、政府標案、路權議題請移駕置相關板塊 。 2-2【洗板】 連續濫發文章、或推噓文內容中相似度高,重複發文、推文無視回文與推文提供建議者。 a.洗文章:單一帳號一日發文與回文三篇以上,抑或類似主題於一週日內重複達三篇以上 。 b.洗推文:同日內兩次或以上無意義推噓文者,與原文有關者之推文除外。 c.系列文:文章列表兩頁內(文章編號+-39),標題關鍵字、句型相似或雷同者。 2-3【交易文、廣告文】 任何涉及商業買賣、價格報價與業配文皆違反此項規範,但分享菜單文、討論購車選擇、 分享改裝與活動心得不在此限。新車、二手車與部品買賣、請求報價等請移駕Carshop版 發文。若發文內容不屬於汽車相關,加重兩倍處罰。問卷文、贈送文、座談會文,需與汽 車相關,且同一ID發文上限為7日一篇。發文前須來信取得板主同意,未經同意張貼或超 額張貼者退文處分 《板規3》 違反者水桶三十日,發文者另增退文懲處。 [本項處份於文章自刪後亦追究違規責任。] 3-1【引戰、造謠、辱罵】 於文章或推文以挑釁、嘲諷之態度發表不當言論、捏造謠言引起紛爭以及其他足以造成板 面具體爭議或紛爭之言行者。以負面性字眼辱罵,包含但不限於「腦殘、低能、白癡、智 障」等,若為情節輕微開玩笑語句,請確實以文字說明自己在開玩笑,而情節輕微與否則 由版主視語氣認定。 3-2【群體攻擊】 於文章或推文中,針對特定族群,或不特定複數群體之無所憑據影射指稱或不正當攻擊、 歧視或仇恨言論行為者。 「族群」包含但不限於性別、族裔、國籍、職業、學校、地域、宗教信仰和政治傾向等。 「群體」係指複數不特定對象,如:樓上推、噓文的人等。 3-3【指名謾罵】(告訴乃論) 以可辨識指稱或影射對象之方式,從事人身攻擊者,包括但不限於針對人格、地位、階級 、動機或處境等身份屬性,進行不適當評論行為,或使用其他辱罵性字眼惡意攻擊,使致 對方心生不悅者。本條款僅接受當事人主動檢舉生效。 3-4【政治文】 於文章或推文中偷渡政治訊息者皆屬此列。偷渡意為文章或推文主體旨在討論任何政黨, 政治人物、發文夾帶政治訊息、過程中使用貶抑或影射性政治用語稱呼特定族群視同觸犯 版規。任何黨派、政治人物發表針對汽車議題之政見或意見不觸犯版規,而針對以上資訊 性質文章推文評論,亦不觸犯版規。 《板規4》 違反者水桶六十日並退文處理。 [本項處份於文章自刪後亦追究違規責任。] 4-1【完全不符合討論區主題的文章】 內文主旨及標題主旨與本討論板完全無關之文章。 4-2【意圖散佈他人個人隱私資訊】(告訴乃論) 在推文、文章或連結中,未經本人允許,以任何隱喻或明說散佈、要求、提及、誘騙他人 可指示現實人身之特定個人私密資訊。本項板規為當事人告訴乃論。 4-3【著作權侵權行為】 任何文章,均不得企圖盜錄剽竊他人之文章創作心血。板主不會判定文章內容是否構成抄 襲,但會判定撰文有無原作授權或原文連結,或是意圖竄改原作作者之名。若有重製之行 為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及註明原作者,若有引用之需要則必須註明原作者或原文 連結,若翻譯外文文章必須註明原文連結。 ◎以上懲處規定累犯者得視情況加重懲處,所提及之一日為該日自凌 晨0:00起至該日晚上23:59止。 ◎水桶設定時間到期,將會自動解除。如果對判決結果有意見,當事 者可以透過站內信向該宣判板主說明理由,或是向其他板主申訴在 初次申訴後七日內未處理,或是仍對板主群判決原因解釋不滿意, 始可至組務板依規定向群組長申訴。組務板有權不予受理未與板主 通聯之申訴。 ◎同一ip位址歷史之發文發言者,皆視為同一使用者,若其皆違規則 一併予以計算,視違規情節予以直接水桶或累計處分處理,以避免 多重帳號刻意規避板規。若需對多重帳號判決永久水桶,板主群需 向小組長申請多重帳號判定,確認為同一使用者之多重帳號,方可 實行永久水桶。 三、其他 板主群擁有本板板規最終判定解釋權,以及爭議文章、違規文章之鎖定權,以上規定板主 得視情況調整與修改,未規定處以PTT站規為準,若違反相關法律者除板規懲處外需自負 刑事、民事或行政責任。任何板規異動與調整皆有三日試行期,期間違者以勸導為主,懲 處以刪文為主,情節嚴重或惡意挑釁者得加重處理。 -- ▆▇▇▆ ╭══╮ 鴻木 /︻\ 秋風章子Pellaeon ╰══╯ ψ λ \/ 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32.9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714403632.A.1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