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1byox53E (Law-Service)判決
此案本來因為財法組務之說明已足夠清晰,也很難有翻盤空間,
不是那麼需要受理。
但鑒於類似的案件相當多,
這邊且藉題發揮,補充一些規定認定方面的判準建議。
這種對於法規疑慮的判準方式在法律界也蠻常被利用,
白話講就是: 「此例一開,多人仿效會如何?」
本案從原始的規定來看,板規內比較能容許的資訊來源是有明確單位可追溯之消息,
這些單位的消息不一定代表「事實的絕對正確」,但通常找得到某些法人或專家。
雖然圖片平台網站足夠公開,券商給你的資訊也可能沒錯,
但此例一開,如果多人都用這個方式散發資訊,
最後難免會有有心人士利用這個方式低成本的散佈錯誤圖片訊息,
而這樣的風險,板眾本來是不需要承擔的。
這些狀況並非指原告的公開性或正確性不夠充分,而是會與原規定的立意有所出入,
因為群組務不能說是很專業的股市從事人員,
從行政角度來看,比較圓滿的方式,
或許在發布這些 「非典型」的訊息前,先去信板主確認是否這類消息是合規的,
確認後再行發布,如果未來仍被刪文,也不會站不住腳。
雖然有些消息過了一、兩天可能對大眾就沒太大價值,
但我們預設狀態是板眾並不應以散佈消息為取得利益手段,
所以這類做法,應該沒有侵犯個人法益才是。
另一個 「此例一開之後會如何」的類型是:
A:在我的語言認知裡,OOOO就是XXXX;
實際情況:相當高比例的人,聽到OOOO就會想到OXOX。
因為實際世界不可能只照著當事人的語言認知去跑,
所以雖然無罪推定原則是判斷基礎,
但更基礎的心證卻需要具備一定的客觀性。
如果你心中的確想陳述XXXX,但發現類似的狀況可能會違規,
請就換個詞,不要讓大眾配合個人的唯心世界。
回歸本案,群組務認為應維持原判,
但券商算不算合規的消息來源?什麼樣的資訊傳播途徑算是正式?
這邊的確也是管理人員需要思考的點,
希望至少在這部分,組務能夠協助兩位板主再多說明(日期定在6/30前)。
原告可能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但在管理資源較有限的情況,
有些原本可能的選項會因爭議被限縮,這算是論壇必然的發展。
例如配合政府的事實查證、金流、物流等等,會容易往管理起來最方便的方向去修改,
實務上來說,就近似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因為不少管理者是夾在鄉民與現實政策之間,
所以管理的業務量通常會與個人的自由程度呈反比,這也是制度規定上的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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