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1cL5mVnx (AboutBoards) Gavatzky 一案
本案雜入相當多不同角度的陳述,
但與主案相關的部分,比較需要裁判的可能只有延宕議題,
以下敘明之:
一、初始案件之事實涵攝
基本上,群組務層級比較接近第三審(法律審),不過因為主案事實提及過少,
所以這邊也為板眾釐清一下脈絡關係:
G初始案件是#1cAJRRKd (StockPicket),被檢舉違規的內容是
推 Gavatzky : 北部的核電廠被南部人四票不同意反對了啊
→ Gavatzky : 重啟核四發電量多9% 結果南部人四票不同意 呵呵
這部分的原因事實,即使上到群組務,
應該還是會判跟政治文相關或至少有戰南北的情況,
所以白話的說:在事實部分能翻盤或著力的點很低。
本來4-6-1是訂七天水桶,
但因為同年3/23已有一案相同事由水桶
(#1b_iOatK (Stock),【全民承擔台電虧損 但是小公主發大財】)
所以依該板處分累進原則,判處30天水桶,應認有理由。
二、法規引用部分
在法無明文的狀況下,
率然強調【但小組長IanLi並沒有按照小組規定...】,已屬乞題。
白話的說,就是【使用的前提並不真實,後續論述卻根植其上。】
群組務並不希望組務們都在法無明文的狀態下,隨意執行類似判決。
但就組務權限之裁決、任免、協調部分,大致會尊重組務自治。
三、旁雜陳述
這邊給幾個觀念:
(一) 輿情不是法源依據:
如果輿情可以做為法源依據,那只會鼓勵鄉民不斷的去洗輿情,
然後把規定越修越個人化。
(二) 在B區域放火,不代表在A區域強盜就成立:
以群組務個人來說,不論是在政治意識形態或論述方式,
某個被拔職的板主算是我絕對不想交朋友的類型,
但個人觀感是一回事,法規涵攝部分是另一碼事,一碼事歸一碼事。
以本案大量使用的L版主情況來說,
他在法理上主要(嫌疑狀態)違反的是公務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帝王條款),
所以有被拔職的狀況。
但不代表他在某區域做的事要上綱到另一個區域,
如果這種邏輯可以讓它成立,
我們又怎麼好意思批判那些隔空水桶的幹部呢?
他們的隔空水桶也常常很義正詞嚴啊?
(三) 裁判官被免職不代表所有裁判作廢
這個在現實世界也是如此,除非免職事由跟該裁判有因果關係,
否則不會有某法官被免職,一堆經手的裁判都拿出來翻案的狀況。
類似的想法在合議制的程序更欠缺合理性,
建議除非你的事由跟幹部的拔職事由有因果關係,不然不用在這塊論述上下功夫。
四、延宕部分處理
本件G繫屬的案況,I組務於四日後請板主群72小時內做說明,
板主群皆於三日內完成說明,但I組務卻延至23日後才完成裁判,
儘管從事實面來說,原案非常單純(不太有翻案的可能),很容易疏忽追蹤。
但程序上的延宕的確存在,結合其他諸案,這邊裁判I組務口頭警告一次。
過去群組務對流量看板的案件管理,也的確未就處理時限部分,
討論出更科學的處置方式,這邊群組務也自請警告一次。
未來就案件處理時程,群組務會協助小組擬定出更合宜的管理方式。
預計七月底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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