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一.檢舉注意事項
二.發言規範
三.人文宗教小組版務代理人員任命辦法
四.新增組規
一.
檢舉注意事項
1. 檢舉與申訴除了提出檢舉或申訴者及板主外,其他板友請勿使用原標題回覆。
這樣我才找得到哪些文章跟申訴和檢舉有關,哪些是無關的。
2. 當事人及板主若非討論與解釋和該次申訴及檢舉相關之事證,
請自行修改文章標題,以符合討論主題。
3. 檢舉及申訴請使用 [檢舉] 及 [申訴] 作為文章標題,以方便查找。
4. 違反第一項規定之回覆,文章一律刪除,發文回覆者禁言三天。
並於公告後直接執行。
二.發言規範
禁止無關板旨的誹謗言論,違者禁言三天
a.由當事人一周內提出檢舉,不告不理
b.誹謗言論定義請參照中華民國現行法律
c.本版之發文與推文,請以事實為根據做理性之推論,
不得有挑釁或嘲諷之言論,
初犯者-水桶三日;
再犯者-水桶七日加警告一次;
三犯者-永久水桶。
三.人文宗教小組版務代理人員任命辦法
1、凡本小組看板板主懸缺時,小組長得視其狀況任命代理板主。
2、代理板主人數由組務視狀況增減。
3、代理板主應具備擔任板主所需資格,若情況特殊會另行說明。
4、代理板主管版期間,該板仍可連署板主,其任期至連署結束且產生合格人選為止。
5、代理板主管理時之權限、責任與正式版主相同。
6、代理板主之任免由小組長決定,但應考量看板的經營和穩定,尋求適合的人選。
7、代理板主名單應於本小組組務板公告。
四.此辦法自公告後實施以下為新增組規:
一、按[人文宗教小組組務討論板]之板主群決議結果,自今日起(2016/09/05),
板上判決後,對判決感到不平者,得於十日內於組務提出上訴或異議,
超過十日者視同已逾申訴時效,組務板得不受理。
說明與補充:
1.1 為免已無實利的訴訟程序消耗程序資源,
水桶期於十日內且欲為上訴者,請於水桶期間內完成上訴程序。
1.2 為保護仍在水桶期間內的使用者之權益,雖板上判決裁定已逾十日,
仍得於本規定公告期限後十五日(至2016/09/20),於組務提出上訴,
超過此日後,按「法律不保障權利的睡眠者」之法理,
組務得不受理上訴要求。
1.3 此時效規定參考自各小組組規,以L_HappyLivin為例-
『組務不受理各板判決超過七日之申訴案。自公告時間點起算』
惟人文宗教之文章糾紛脈絡往往較繁長,故改採十日為判準。
二、對板規及組內規定提出健康之質疑者,組規於此認定不應予以裁罰
理由說明如下:
2.1 觀《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四章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得提出建議事項之範圍)
=
使用者對於板主或小組長關於下列事項之管理,得依本規則提出建議:
一、板規或群組規範之內容。
二、精華區及進板畫面之編輯。
三、其他影響一般使用者之看板使用權利者。
=
顯見站內仍保護使用者對板規、組規的質疑權利,
故組務這裡採定這樣的立場:
凡板規制定,不應抹煞使用者質疑板規之權利,
若中間對板主有人身攻擊之情事者,以人身攻擊處理之即可。
2.2 同上述理由,為衡平言論自由權、使用者質疑權利與觀感、程序權益之保障,
組內各板板規如出現:『妨礙板務』、『攻擊板主』等規定,
應劃入『人身攻擊』、『不合板旨文章』之判準作判斷,
亦即,板主與板眾在人身攻擊類訴訟的權益齊一視之。
2.3 按《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9) 制定板規權:
板主有權制定該看板之板規,但不得違反上層本國法律、站規、
群組規範、小組組規,有牴觸者無效。
如有2.2情形者,所制定板規之該處無效,宜盡速修訂。
2.4 健康質疑示例:『板主說本板各宗派一視同仁,但附佛外道的言論呢?』
不健康質疑示例:『按XX記載之神意本來如此,為什麼不能人身攻擊?』
三、申訴相關規定
3.1 在提出申訴或檢舉,且小組長受理後。申訴的板友與被申訴的板主,
得於二十日內,於組務板陳列所有對己方有利之證據,
二十日後得不受理所有『當時得提出而未提出』之證據。
3.2 組務將依二十日內提供在板上之證據作為裁判,無進入子板面研究脈絡之義務
。
3.3 為避免申訴時無謂之延宕,就脈絡較單純之事件,
組務得選定適當期間替代二十日之提列證據有效期間。
3.4 3.3之替代期間,申訴方與被申訴方得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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