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SP2_AllSport) 2024/7/31

看板 SP3_AllSport
作者 CNloler (緣妙不可言)
時間 2024-07-31 19: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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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Nloler 信箱] 作者: CNloler (緣妙不可言) 標題: Re: [申訴] (Olympics_ISG) 2024/7/29 時間: Wed Jul 31 10:16:46 2024 小組長您好! 我對於您的這份處罰決定不服,現向您提出申訴。 SP2看板使用規則第四條第4項規定: §4 申訴案一經發表後,小組長需確認申訴人是否已提供完整申訴參考文件。 自管理員指定您作為本案小組長受理本案以來,無論是看板內的貼文、推文還是您與我的溝通信件,截至我編輯這份申訴信為止,您並未與我確認是否已提供完整申訴參考文件。 按照我的個人理解,我認為在您與我正式確認是否已提供完整申訴參考文件之前,我依然可以被允許在SP2看板內發表申訴參考文件。 SP2看板使用規則第四條第6項規定: §6 申訴案判決文視為小組長最終判決,當事人不得於結案後發表任何意見。 我昨天那份申訴參考文件 文章代碼:#1cg51_0D (SP2_AllSport) 發表之前,您已經完成對其他當事人的一輪詢問。 我不清楚您是否還會進行後續的詢問,亦不清楚您是否會依據這一輪詢問的結果直接宣判。也不清楚您是否會在完成對除我以外的其他當事人的調查詢問後給予我最後陳述的機會。 我擔心若再不發表最後陳述意見,宣判結案後我將失去發表申訴意見的機會。 以上即是我昨天發表那份申訴意見的動機。 SP2看板使用規則第四條第5項規定: 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違反本項規則者,視為違規。 綜上所述,我認為我這邊不是故意違反板規,上述行為存在正當理由。希望小組長您撤銷本次處罰決定。 ---------- 補充說明: 我認為還是有必要解釋一下此前我在SP3和SP1看板的違規行為。我承認在SP3看板的違規行為是自身對於板規的理解有誤造成的,認罰。SP1看板的違規行為是基於對在SP2看板發起申訴案的前置條件的理解有誤,即對溝通案結案的定義理解有誤,我認為這個部分的理解錯誤不能完全怪申訴人。由於SP1看板的處罰決定不是由您這邊作出的,後續我會視情況決定是否需要向SP1看板的管理員提出申訴。 另外,我個人以一個初次提起申訴,對本群組/本看板申訴規則不是很熟悉的申訴人的身份給您提出一項建議。 申訴案一經發表後,小組長需確認申訴人是否已提供完整申訴參考文件。 我認為板規中的這一條規定對於引導申訴人完成申訴後續流程至關重要。一方面申訴人需要知道可以發表申訴參考文件的截止時間點,另外一方面申訴人需要知道發表申訴參考文件的時間截止後,是否還有機會發表最後陳述作為總結以及對其他當事人的陳述意見給出回應、解釋。 我相信大部分申訴人都和我一樣,是初次在看板提起申訴、上訴。申訴人對於相關板規以及流程肯定沒有看板管理員、小組長熟悉。我覺得相關人員有必要在適當的時機給申訴人提供指引。這樣做或許能減少不必要的麻煩、誤會。 ※ 引述《evilcherry (邪離子)》之銘言: : 中段宣告: : 因CNLoler未得批准發言,加上已在SP3及SP1兩次犯下板規, : 宣告如下: : 1. 第三次警告 : 2. 水桶一年 : 3. 上訴案自動解銷 : 唯因本人在訊問期間,發現Olympics_ISG板主群理解其自身板規及站規之方式, : 有嚴重瑕疵,如不處理將會不合理貶損板友權益,故此此案可視作單純行駛監督權, : 尚未完全結案。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22041211AC.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9.143.73.52 (中國)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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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CNloler (157.254.20.5 香港), 07/31/2024 19:4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