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地下室(防空避難室)問題
各位前輩好
想請教一些問題
本人是房東
有一個民國76年蓋的店面一樓出租
店面有地下室,權狀上面註明附屬建物地下室是防空避難室(未達200平方公尺)
現在租客想使用地下室放置物品,不對外營業,並且會另立契約
想問的是
權狀上有註明該地下室(防空避難室),是否代表屬於個人自有?
地下室上鎖是否有違法疑慮呢?
若平時上鎖,裡面放置物品,遇到緊急需使用時,再行打開並且清除堆積物,這樣方法可行嗎
?
懇請前輩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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