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別說京華城不告行政法院怎麼審了
※ 引述《dummy5566 (呆瓜56)》之銘言:
: 京華城已經爽到了,怎麼可能繼續提告。
: 京華城不告,行政法院要怎麼審?你倒教教我。
不敢說教啦
大家互相漏氣求進步
訴願法第18條
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法第4條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904號
懶人包:京華城附近住戶都是利害關係人
別再說京華城不告,行政法院要怎麼審了啦
京華城附近住戶都是利害關係人
都可以訴願、行政訴訟喔
快去告吧
台北人那麼討厭白賊蚵,京華城附近又不是貧民窟
不可能連一個討厭蚵的藍綠粉都找不出來吧
不是說容積只圖利京華城,跟台北市民利益無關
難道附近住的藍綠粉沒有是非了嗎
快點去告! 現在!!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904號
原處分既核給系爭更新計畫案...獎勵容積:984.65平方公尺...建築設計與鄰近地區建物能否調和?是否可能造成鄰損災情?是否有礙其居住環境品質?似難謂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何況抗告人既係主張原處分不當核給實施者元利公司超額容積獎勵,違反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7條...等規定,因而使元利公司得深入開挖至地下7層,及興建地上38層...且各抗告人之住家分別距離系爭計畫案約4公尺至442公尺不等,相對人准予元利公司實施系爭更新計畫案,將影響抗告人等鄰近居民通行便利、防災、日照、景觀、公共設施使用及房屋安全等環境權益...揆諸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項規定之起訴要件,尚無不合。原裁定漏未審酌前揭法令,遽認抗告人非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並以抗告人起訴不合訴訟要件,駁回其訴,容有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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