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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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時代變了[下]
假使蔡青筠的記載大體可信,那麼何以1860年代的臺灣也有武將單挑的現象呢?前面
說到一海之隔的大陸由於民變武裝也幾乎棄用火器,所以冷兵器交戰很正常;但同樣的理
由在戴潮春之亂並不適用。確實,戴潮春事變與林爽文事變並列為清代臺灣三大民變之一
,但與林爽文之變火器緊缺的起義者不同 ,戴案中的起事者看起來並不乏火器。比如說
參與平叛的陳捷魁「與陳宗文親行督陣,每戰必在陣前,銃子雨下,手中令旗幾為打碎,
遍身無一受傷」 ;人是沒事,但起義者的銃子能把令旗打碎,火力密度可不一般。當官
軍用「外覆以綿被,用水漬之,以避鳥銃」的「孔明車」攻城時,起義者不惜「以銅為子
,如橄欖核,用油炒之,其子可穿過孔明車」 。「練兵」時也多練鳥銃,「每執弁兵,
縛樹上,命鳥槍齊放擊之」 。林爽文事變中,起義者由於缺乏火器,經常趁雨天潮濕、
官兵無法用銃的時機發動突擊 ;類似的情況在戴潮春事變中卻反了過來,碰上大雨的起
義者火藥浸濕,反遭冷兵器屠殺:
「(同治元年六月十九日)茄苳腳拔貢生陳捷魁,密約唐允文、白培英暨二十四莊之眾
,當天立誓『效命報國』,遂各密為准備,俟諸賊退至半途,莊中丁壯盡出,鳴鑼截拏,
銃聲如雷;賊懼潰散,陣伍遂亂,然諸賊首皆有精悍死黨相隨不散。唐允文恐與力鬥,未
免俱傷;遂令莊眾圍困之,使其不得逸,意令其將自斃。俄大雨傾盆,火繩、火藥皆淋濕
,銃遂無功。莊民見賊無所恃,競上前截殺;短兵肉薄,血雨橫飛,…」
因此防守時的防禦工事也以火器為重心:「賊巢岸高如牆,竹圍密箐編排如城;且遍
埋竹簽,掘陷坑。圍內再築高牆,四方各架築銃樓,曉夜了望。莿竹之堅硬如鐵,刀斫不
斷、火燒不透,比城尤堅固;是以不能猝攻」 。進攻方為與其抗衡,依樣畫葫蘆,「我(
清)軍連日進戰,步步為營,佔紮銃櫃數座,屢施礮火,擊中逆屋,倒塌頗多,該逆出拒
,亦被我軍殲斃不少;然路徑險惡,附巢一帶賊營銃櫃林立,我軍迫近圍攻,該逆憑壘堅
敵,施放鎗礮甚密,勇丁亦有傷亡。」 。
既然防禦方普遍修築炮樓銃櫃抵禦敵火發揮自身火力,進攻者也步步為營築起銃櫃推
進。銃櫃又稱為銃樓,常附屬於大戶民居的護龍兩端,磚石建造,闢有銃眼,有時為求制
高點而增築二層樓。另有一種銃櫃則是防備原住民的「隘寮」,「凡深山必有隘。土人目
隘寮曰『銃櫃』,亦曰『銃庫』,總以火攻為長技」 。這種銃櫃規模則很小,「隘寮不
過一寸室,闢其半為樓居,寢食未嘗出門戶,土人號曰『銃櫃』」、「唯極危且險處,始
置壯丁二名至三名而止;否則一匹夫耳」 ,也就是說一櫃所容不過一兩人兩三人。
銃櫃的規模如此小,雖然是因為所據之處地勢險要,難容多人之故;然而在戴潮春事
變中屢屢出鏡、在清軍戰報中不厭其煩提起,可能也反映了雙方火力密集,兵力必須分散
以免遭到對手集火的現實。
火器熾烈的現實當中反而還有冷兵器決鬥的風氣,兩種現象十分違和。實際上當時人
也不是真地無腦堅持冷兵器:
「有陳熊者,苧仔潭莊民也。立武館,以拳技、鎗法教村之少年。當賊之大侵,陳耀
邀之出戰;熊與其弟陳豹並其徒十八人,自當一面。賊輕之,分數十人與戰,敗退;後隊
二百餘人繼至,迤邐圍之。賊中攜有銃器,陳之徒柯從中銃先亡,餘始駭欲退。已陷重圍
,陳熊當先奪路,手雙刀重十餘斤、長各二尺五寸,當者輒靡;手斬七賊,身被十七傷。
回視其徒未出,復殺入救之。群賊爭前斫殺,陳熊措手不及,被一刀自腮邊而過,頸將半
斷,猶回斬其賊而逃。獲妙藥以療,竟獲全愈。」
可見儘管武藝精熟持刀衝陣,遇到對手持銃開槍,也會怕到打退堂鼓。那麼在銃炮遍
地的時代為何還會有冷兵器單挑生存的機會呢?在上述陳熊的例子中有一點值得注意,他
的對手並非一開始就單純以火器將其消滅,而是逐步加碼投入。單純從戰爭的角度來看添
油戰術自然不可取,不過這必須與前述張橫與許存的交戰放在一起參看才能明白箇中緣由
──在該例中不但不是逐步投入兵力,而是相反,逐級降低戰爭烈度,從「互約不用火器
,初猶鬥械」降級為「繼竟捨械鬥拳」。換言之,打歸打,卻越來越沒有火氣,「戰爭」
可能造成的後果與破壞也跟著降低,越來越不嚴重。
換言之,應該考慮到所謂清代的臺灣三大民變,與其說是反政府的內戰,其實帶有濃
厚的族群械鬥性格。械鬥發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包括土地糾紛、同業競爭、佃戶抗租等等
;臺地本來治安不佳,盜賊橫行,官府分身乏術又多腐敗,光靠打官司糾紛得不到解決,
小民求救無門,不得不圍繞著籍貫信仰組織武裝團伙自保。既有械鬥武裝就有武裝械鬥,
團伙之間若起衝突,協調破裂便容易暴力升級。但畢竟械鬥是因利益糾紛而起,若械鬥不
能解決事端,破壞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失,理性分析起來就得權衡利害,暴力得對得起付出
的代價與得到的利益,因而也必須有升級或降級的機制。在移民大舉進駐、持續開墾的時
期,無產單身的羅漢腳遍地,自無損失的代價可言,墾地到哪就械鬥到哪;但到了1860年
代以後,平原地區的墾殖大抵完成,家大業大的家族已出現,十分害怕械鬥造成的破壞,
以籍貫區分的漳泉械鬥、閩粵械鬥遂逐漸式微。
學者許達然計量分析了清代臺灣的125場械鬥,其中36次是閩粵械鬥,25次漳泉械鬥
;但大規模族群械鬥的高峰期其實起於林爽文事變,終於1850年代,1860年代戴潮春事變
之後族群械鬥幾乎絕跡。清朝統治臺灣212年,125次械鬥意味著平均每1.7年就要鬥一回
,然而從1721年到1787年,65年間僅有18次械鬥,平均每隔3.6年鬥一場;而林爽文事變
後的65年間卻有58次械鬥,等於每1.1年就有一次,頻率暴增為三倍。林爽文事變前後十
年間就有16次械鬥,而1850至1864年間、戴潮春事變前後,械鬥更多達26次,平均每六個
月半就上演一回。戴潮春失敗之後,械鬥事件仍不少,但改以家族間或同業械鬥為主,規
模大為縮小,牽涉到的地域範圍也不廣。
而戴潮春事變本質上就是因為戴、林、洪三姓與霧峰林家間有糾葛在先,遂爾擴大成
民變;械鬥雙方並沒有非得忠於清朝的意識,林日晟原本要跟著官兵去攻剿戴潮春,卻是
半途發現霧峰林家赫然也在官軍之列,舊怨一發作反而跟著戴氏「造反」。1850至60年代
,族群械鬥逐漸式微,大地主家族底下的小佃戶往往團結抗租,雖然依然以籍貫作為團結
的符號,實質卻發展為一種階級鬥爭;大家族之間既要防備彼此,更要提防底下佃農的反
抗,比起禍福難算定的「開疆拓土」,鞏固勢力範圍更要緊,各家族間的權力平衡反而因
此穩固下來,更傾向於和平解決爭端。大抵械鬥民變對大家族是不利的,參與叛亂失敗的
話少不了掉腦袋、家產被朝廷沒收。就算沒被直接波及,平定民變、安撫流離百姓的經費
重擔仍落在有錢人肩頭,貧窮的清政府實際上也無力投入軍費勘亂善後;1853至1854年的
民變中,仕紳階層捐出了107,320兩白銀賑濟災民,而清政府只肯花1,113兩補足經費的缺
口 。
也就是說冷兵器單挑作為暴力降級的一環,在臺灣械鬥整體逐漸降級的環境中獲得了
一席之地。類似的道理可能也是19世紀末端午石戰風俗的基點。臺灣的投石戰風俗,文獻
記載裡一般總說是為了身體健康驅離疫鬼、祈求無災無病而舉行,帶有迷信色彩;但日本
殖民時期記錄石戰最詳細的文獻、鈴木清一郎的〈屏東佳冬鄉石戰的舊俗與其由來〉一文
中,雖然也詳列了各種避免疫疾的說法,他本人卻推斷真正的源流必須上溯至分類械鬥的
時代背景當中。換言之,石戰其實是因應械鬥而伴生的活動,可以順帶訓練體能,有濃厚
的軍事色彩。在同樣盛行械鬥的閩南、粵東原鄉,石戰也同樣盛行。
然而隨著械鬥的頻率降低、暴力降級,烈度較低的石戰風俗也從軍事訓練逐漸轉化為
節日狂歡而留存下來;雙方不再以命拚搏,勝利的一方可以無償享用敗者的粽子酒菜大吃
大喝,而石戰敗退的一方要是被捉住,也就是脫掉褲子加以羞辱而已。雙方或許在發洩彼
此的怨怒,但也都有了適可而止的默契──「遊戲」便建立在「雙方都知道這不是來真的
」的基礎上,是一種信任;而鬥爭雙方的信任關係其實在約定不用火器、冷兵器決勝時便
已露端倪。
不過既然石戰也可能是、可以是衝突升降級中的一階,那麼除了降級,當然也可以升
級。實際上,清朝統治末期就已經發生過石戰過於激烈、冷兵器升級為熱兵器造成傷亡的
「盛況」。在屏東水底寮與北旗尾的石戰中,水底寮乘勝進攻北旗尾的房舍,北旗尾便拿
出獵槍開火還擊,造成命案;同樣是在屏東的新埤和竹子腳,也是石戰造成了人員重傷,
隨後便將其廢止。此種暴力升級無疑具備挑戰日本殖民統治的潛在威力,被視為必須矯正
根除的惡俗;儘管殖民初期一度在日本憲兵隊眼皮底下被容忍、眼睜睜看著石戰輸的一方
被脫褲制裁,最終仍難逃被殖民當局徹底取締廢除的命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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