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提前終止契約內的特殊原因
小弟我在合約期間被告知要提前解約(承租方)
原因是房東的房子即將要被出租
而我租的這個車位要一同轉給新的房屋租客
所以需要提早終止合約
並且以契約內容約定的聯絡方式提早通知我
契約內容如下:
「第x條:合意終止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雙方不得終止租約。
甲、乙雙方租期中因特殊原因提出終止租約,應於15日前書面或簡訊通知對方,並賠償對
方新台幣x元整,雙方不得異議與要求其他項目之賠償。
未到期之年租金,按未使用之整月數(x/12)之比率退回剩餘之月租金(破月不計不退)
。」
想請問租約內指的‘特殊原因’,在此情境下適用嗎?
因為這個特殊原因與合約的第一句話:「期限屆滿時,不得終止合約」,我認為是互相衝
突的
所以把房子租出去連帶把車位過給新租客的理由,可以算是合約中的特殊原因嗎……?
我以為的特殊原因是跟房屋租賃契約內所提到的:重建或承租方有違法、違規之行為,才
有辦法主張提前解約,重點應該還是要雙方合意吧?
那我應該要默默解約吞下賠償金呢,還是要主張房東特殊原因的正當性要續用到期約結束
呢
?
在簽約前已經非常仔細的在確認自身權益,沒想到還是發生了非預期的事情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手機排版,傷眼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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