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 BIA 申訴 L_TaiwanPlaz/skyjazz 案
判決主文:
申訴駁回。
判決理由:
本案以涉及群組長代理小組事務,涉及板主分身相關疑義具特殊事由。
使用者至小組舉證自負證據真偽之責,其組規亦有規範相關刑責。
群組認為若申訴人堅持未收到其信件,可申請由系統部調閱相關文件,
但申請結果出爐後,若證實申訴人申訴文中未收到信件等語為假,
則列入本群組不受歡迎使用者及相關往後拒絕其申訴/檢舉之權利,
請慎重考慮是否申請。
但群組不一定保證系統部是否能受理,原則上相信小組第一時間判斷。
本案申訴駁回,維持原判。
※ 引述《BIA (必亞)》之銘言:
: 沒選擇不受理
: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 申訴人:BIA
: 申訴之小組長:skyjazz (因為skyjazz又為群組長,skyjazz應迴避此案)
: 申訴事由:訴求有甲乙兩項:
: 甲、取消#1cvkxE89 (L_TaiwanPlaz)之取消水桶(證01):
: 依照該版#1SC2YwNB (L_TaiwanPlaz)申訴流程之說明(證04):
: 三、申訴流程
: (1) 申訴板主需檢附被處分文章備份、板主公告、溝通信件記錄 (熱線水球記錄),
: 非被處分人,欲申訴板主處理板務作為則需檢附相關證明文章、
: 溝通信件記錄 (熱線水球記錄),
: 本組非常不歡迎未經溝通之申訴,申訴前請先確實溝通,
: 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 (2) 檢附文件需由使用者或板主轉錄至本板做為判決依據 (如涉個資可寄給組務),
: 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 板主超過 72 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
: ※ 板主未回應達 72 小時即申訴,視為「未與板主溝通」,案件不受理。
: 該使用者已經"兩次"都沒有與版主溝通之證明,申訴應該駁回。
: 小組長不應破壞申訴流程之精神,
: #1cvkxE89 (L_TaiwanPlaz)應給予取消。
: 該通告我並沒有收到,且細讀該文章,通告並不清楚是給誰的(證03)。
: 且該使用者應上傳備份。小組長並無細讀該文章(證02)。
: 乙、該聲明應該只能有解除水桶之外相關事務:
: 申訴文應該就該文章或者該訴求申訴,我已經在其他文章中表示應該就該訴求申請,
: 其它說我是高義甚麼的應該都要去除,這根本是亂貼標籤(證03),
: 沒想到小組長skyjazz完全無視,這應該算小組長之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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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五趣、定四正、歸三悟,薩埵十二惡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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