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4] 不服Hsinchu版主yuherngshi水桶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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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oen78325 (Sheila)
時間 2024-10-27 15: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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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doen78325 信箱] 作者: yuherngshi (我要條碼貓拉><) 標題: Re: doen78325 tooth9判決問題 時間: Mon Sep 23 03:00:56 2024 ※ 引述《doen78325 (Sheila)》之銘言: : 版主您好, : 有關我的帳號和tooth9帳號問題,我不清楚您是否有查過我們兩個的帳號過往文章?如有查過,應該看得出來是不同人,甚至還可以知道我們彼此的背景應該不同?我們過去是情侶,現在是夫妻,同住在一起,當然網路IP是相同的,相信您也有收到我先生寄給你的站內信澄清我們的身分。 : 故這兩個帳號雖然IP相同,但非分身帳號,況且我們發的是贈送文,非商業或政治文,乃出自善意而將自身不需要的物品增送給新竹需要的人 : ,也並非惡意違反板規。 : 依板規處理當然沒問題,但是否刑度過大?期限過長?是否不合情理? : 您一開始判贈送文7天重複發文,我完全同意此判決,因我未注意到板規不能重複發贈送文。 : 但後續您判tooth9十年與我的帳號3個月,我認為判刑過重,如當時知道會水桶或退文這麼長時間,我們就不會發文,善意贈送物品給同為新竹的朋友,而是直接將物品丟棄。 : 浪費東西總比被誤判為分身及無法發言來的好。 : 故請您重新思量。 您好,由於您的主張特殊且超過版主權限 為求慎重,不論您是否會向上提出申訴 如公告所言此案必定會轉送帳號部查詢 如帳號部判決為共用帳號即非分身帳號 我將解除新竹版5-1相關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230.173 (臺灣)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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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doen78325 (118.166.83.31 臺灣), 10/27/2024 15: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