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Marginalman steven183板主之案件疑義裁定
本公告為針對 Marginalman板 steven183板主 對於 eden6197板主,
執行解除水桶之公告#1d8CyKFD (Marginalman)
所提之 案件/板規 異議作出仲裁,本篇轉錄予E板主。
裁定:
請 eden6197板主 3日內依照 steven183板主 之原公告所發布內容
執行處分使用者obov。
本公告發布前若有其他相同相似案件亦以本公告為例作原處置,
若其他被檢舉人以及板主間對彼此判決有異議,應按程序提出,
使用者obov案件已由本人作為第三方仲裁、結論以定,說明在下方。
另,本公告發布後暫停引用5-13-4特赦條款,
並請板主群檢討修正相關規定之內容、流程、辦法或者研議是否取消。
由 steven183板主確認是否重新執行處分。
案件說明:
原處分公告↓
10/29 steven183 □ [公告] 想球球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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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d89HvsY (Marginalman) [ptt.cc] [公告] 想球球水桶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30188409.A.DA2.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20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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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en6197板主 解除水桶之公告以及相關板規 5-13-4↓
10/29 eden6197 □ [公告] 特赦!
┌─────────────────────────────────────┐
│ 文章代碼(AID): #1d8CyKFD (Marginalman) [ptt.cc] [公告] 特赦!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30203412.A.3CD.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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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重、減輕、特赦條款 (1) 累犯或顯然故意違規者,板主得自行決定是否加重2~5倍水
桶期間 (2) 此倍數可複利累積 (例:上次某使用者因惡意加重三倍,這次再加重三倍,計
算將是3X3,非3+3) (3) 板主得個案認定是否有減輕事由,減輕之程度由板主決定。 (4)
板主得公告撤銷執行中之水桶處分。
其他與本案相關之板規↓ 4-10 / 4-12
10.各板主對於檢舉應獨立裁定,無須與其他板主討論,若被處分者對做出處分之板主所為
之裁定有異議,應先向判決之板主私信申訴後, 才能請求全體板主做出共同仲裁。
12.板主間對於其他板主之判決有異議,由板主群做多數決投票決議。
(1)
首先,板規4-10 註明各板主對於檢舉為獨立裁定,
且被處分者若有異議,需寄信請求共同裁定等…
另外,4-12 註明對於其他板主之判決有異議,由板主群做多數決投票決議
基本上當看板有複數以上板主時,每一位板主都擁有同等的權力,
既 S板主已先行執行水桶處分,則不應於未向其確認意向前逕自以任何方式更改判決,
尤其 Marginalman板板規亦有寫明相關多數決方式。
(2)
另外,先前已有共識,於Marginalman板明年選出第三位板主前若有需要仲裁之案件,
由 小組長 (本人)暫代第三位板主做出最後裁決。
經審視原公告 #1d89HvsY (Marginalman)以及調閱被檢舉人由S板主刪除之文章,
被檢舉人 obov 回文且引用檢舉人 MeiHS 之文章內容並以尼(你)稱之,
可明確得知為與 MeiHS 對話。
其中文章內以↓段落多句合一,本組認為以達人身攻擊標準,
故判定 S板主之判決有據。
文章部分內容:
現實嚴重欲求不滿沒女人幹低薪學店輪班阿北
只能在邊版找那種被人當大便的女人舔
出去外面大概女人看惹也想吐痰八
只剩邊版大便女被尼舔到會有反應惹
(3)
關於板規5-13之規定,經查相關板規最早為 2017/03月所增訂,
因訂立之時間久遠,背後脈絡及當時板主人數、板務狀況不再探究,
但以目前整個板規綜合來看,涉及爭議案件時,板主多數決議仍為優先。
5-13-4僅註:板主得公告撤銷執行中之水桶處分。 至於是否涉及
撤銷其他板主所處分之案件、如何認定單一案件得以撤銷等…相關程序規範未明
有侵害其他(過去)板主權力以及標準未明過於心證造成單一板主濫用權力、對檢舉方不公等…問題
否則在無特殊原因以及特殊狀況下,
要特赦其他板主或者更久遠時期所處分之對象實為不妥,
請板主群於公告後暫停引用5-13-4條款。
若板主群仍認為本項條款有存在之必要,請板主群補正相關內容、程序,
舉例:哪些對象可以提出、申請程序為何、由多數板主決議通過等…
除5-13-4外,查 5-13 之 1/3 板規中亦有板主自由心證的部分,
該如何判定皆有公平與否的疑義。
以小組立場來說並不贊同板務上可能對使用者造成不公平之條款,
日後請板主群研議是否 特赦/處罰條件統一,或者建議取消自由心證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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