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中配李貞秀遞補立委難放棄中國籍 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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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irex (不含銅鋰鋅)
時間 2024-11-15 1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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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文 19則
→ cimlab: 其實還有更簡單的 請李在鏡頭前大聲說效 101.9.103.129 11/15 01:18 → cimlab: 忠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 101.9.103.129 11/15 01:18 → cimlab: 這樣還會有雙重國籍嗎 你可以更聰明點 101.9.103.129 11/15 01:19 噓 PTTHappy: cimlab已提供簡單方法 你那麼害怕李貞秀 101.136.90.105 11/15 06:37 → PTTHappy: 在鏡頭前錄影存證說她效忠中華民國(不是 101.136.90.105 11/15 06:37 → PTTHappy: 台灣 是中華民國)嗎?你別閃 別轉移話題~ 101.136.90.105 11/15 06:38 → PTTHappy: 你扯東扯西罵了半天陸委會 奇了怪了所以 101.136.90.105 11/15 06:39 → PTTHappy: 被你們從說她效忠中華民國的李貞秀 連親 101.136.90.105 11/15 06:40 → PTTHappy: 口說效忠中華民國都不願 是狐狸尾巴露出 101.136.90.105 11/15 06:40 → PTTHappy: 嗎? 101.136.90.105 11/15 06:41 → PTTHappy: 被你們從旁代替她說她效忠中華民國.. 101.136.90.105 11/15 06:41 → PTTHappy: 你罵陸委會我沒意見 我只問你:李貞秀硬 101.136.90.105 11/15 06:42 → PTTHappy: 撐在那邊不敢親口說效忠中華民國 想撐啥 101.136.90.105 11/15 06:43 所以你們是想看她發誓效忠國家, 敢的話就可以上任啊。 這麼簡單,所以你們是支持她上任啊。 是不知道有宣誓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13 第 1 條 本條例所列公職人員之宣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第 2 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條例宣誓: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二、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 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 三、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政務人員、首長、副首長及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單位主管人員。 四、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 五、駐外大使、公使館公使、代辦、總領事、領事館領事或其相當之駐外機構主管人員。 六、各級法院法官、檢察機關檢察官、行政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 七、直轄市政府首長、委員及其所屬各機關首長。 八、縣(市)政府首長及其所屬各機關首長。 九、鄉(鎮、市)長。 十、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十一、相當於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公營事業機構或其所屬機構首長、董事、理事、監察人 、監事。 第 3 條 前條公職人員應於就職時宣誓。 前條第一款人員,因故未能於規定之日宣誓就職者,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 前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第 4 條 宣誓之監誓人,依下列之規定: 一、立法委員、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宣誓,由大法官一人監誓;直轄市議會議員、議長 、副議長及縣(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之宣誓,由同級法院法官一人監誓;鄉(鎮 、市)民代表會代表、主席、副主席之宣誓,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派員監誓。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政務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駐 外大使、公使館公使之宣誓,由總統監誓或派員監誓。 三、第二條其他人員,由各該機關首長或其監督機關首長監誓或派員監誓。 第 5 條 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 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第 6 條 宣誓之誓詞,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二條第一款人員之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舞弊,不營求私利, 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謹誓。 二、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之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 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第 7 條 誓詞應由宣誓人簽名蓋章後,送監誓人所屬機關存查。 第 8 條 第二條公職人員不依本條例之規定宣誓者,均視同未就職。其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另 定日期舉行宣誓而仍未依規定宣誓者,視同缺額;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先行任事而未於三個 月內補行宣誓者,視同辭職。但未依規定另行宣誓,或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而其事由非 可歸責於宣誓人者,不在此限。 第 9 條 宣誓人如違背誓言,應依法從重處罰。 第 1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早就有宣誓條例了,誓言都有寫要效忠國家了。 不宣誓是無法就職的,還要簽名畫押耶,送所屬機關存查耶。 所以你們確定現在要她不用查有沒有中國籍, 只要她願意宣誓給她就職逆。 這麼好說話喔。 那就給她上任啊,她上任一定得宣誓啊。 那現在是在擋什麼。 ※ 引述《chirex (不含銅鋰鋅)》之銘言: : ※ 引述《areses (areses)》之銘言: : : 不要再扯什麼修憲了,中共用武力壓迫你不讓修,這是民進黨的本意嗎?不是。 : : 被用武力脅迫下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所以憲法中中共在意的部分,也是無效的。 : : 陸委會也是因為中共的壓迫不得不存在的部門,即使你去當了陸委會的主委,也和認同他陸 : : 委會沒有任何關係。你其實並不發自內心的承認他,但你又不得不接受他,當然只能陽奉陰 : : 違。 : : 所以民進黨從來沒有不尊重憲法,民進黨一直以台灣人的立場在做事。 : : 而且李的國籍根本不存在無法放棄的問題,以她的身份,全球200個國家,總有一個可以讓 : : 她入籍,她就可以名正言順的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然後加入台灣國籍。 : : 不要再說什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那也是脅迫下的產物,我可以不廢除他,可以和對岸交流 : : 時不得不遵守他,但到了台灣內部事物,你還那他出來,難道你們也是中共想鴨霸台灣嗎? : 其實也不用扯憲法啦, : 現在要用事實認定李貞秀有沒有雙重國籍, : 還有沒有中國籍,這很簡單啊。 : 過去都是用外交部發文給對方國家外交部, : 請他們幫忙查這個人還有沒有國籍。 : 那就叫外交部也發文給中國外交部, : 請他們查查李貞秀還沒有中國籍就好, : 這事很單純啊。 : 大家不用瞎猜,直接外交部一封信過去就可以了, : 然後等對方回應。 : 不用在這邊扯對方還有沒有中國籍, : 問對方政府最快啊。 : 請外交部快點發文。 -- 我還沒說完吶~~ 夠多了夠多了,回家吃藥了啦~!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2.230.1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31643870.A.5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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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ix 想看所有政府官員都出來宣示效忠中 11/15 12:13 1F
salix 華民國 11/15 12:13 2F
zephyr105 以前共諜有差宣誓嗎 11/15 12:13 3F
darkMood 腦殘無能造謠雙標雜種人渣垃圾民進黨 11/15 13:04 4F
darkMood 垃圾民進黨都可以當中華民國總統啦 11/15 13:04 5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