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到知名咖啡店不消費「只充電」 嘉義女充
到知名咖啡店不消費「只充電」 嘉義女充4.7元遭判賠425倍罰金
12:052024/11/21
中時 廖素慧
嘉義地院依竊盜罪判處吳女2000元罰金,得易服勞役。(本報資料照)
嘉義地院依竊盜罪判處吳女2000元罰金,得易服勞役。(本報資料照)
吳姓女子遭控到嘉義市知名連鎖咖啡店沒有消費,逕自使用店內插座為手機充電,店員屢
次勸阻無效,店家報警,吳女辯稱「咖啡店是公共場所,為什麼不能充電,她是用台電的
電」,法官審理吳女竊用咖啡店的電約4.7元,依竊盜罪判處吳女2000元罰金,得易服勞
役。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女今年9月19日下午4時多至5時許,到嘉義市某知名連鎖咖啡店內,未消
費商品且未經咖啡店內員工同意,執意將充電插頭插入咖啡店內的插座,為自己持用的手
機充電。
林姓店員指證,已多次告知吳女欲使用店內插座,請先消費點餐,且也對吳女加以勸阻,
但吳女仍執意使用插座充電。
吳女則辯稱,她進入咖啡店做自己的事,沒有消費,手機沒電,那是公共場所,為什麼不
能在那裡充電?她用的是台電的電,不是咖啡店電。
檢方依竊盜罪偵辦,聲請對吳女簡易判決。嘉義地院法官審理,吳女知悉咖啡店的電費並
非她自己繳納,仍未經店家同意擅自使用,足認主觀上有竊盜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甚明,
辯詞顯然是臨訟卸責之詞,足認其犯行。
法官認為吳女不合法付費使用電力,竊取他人電力,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經推算
竊取電力為0.7度,換算電費4.7元,審酌店家損害輕微、吳女犯後否認犯行、尚未與店家
達成和解,依竊取電能罪判處罰金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1121002349-260402?ctrack=pc_main_r
time_p06
貪4.7元的電
結果被判罰金2000元
這應該是破紀錄了!
比上次有人偷超商25元飲料
被判罰金3000元還慘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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