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調整SP3檢舉案相關使用規則
經使用者來信詢問,要求針對檢舉案構成要件及可受理事項再做說明。
今年五月,因為有鑑於部份使用者以[板務]案偷渡[溝通]案企圖,以及提出[檢舉]案
偷渡[申訴]案的行為,增加組務人員案件負擔以及無謂困擾,所以針對組務看板的使
用規則進行修訂 #1aM8m9YJ (SP3_AllSport),明令禁止「不受理使用者以自己受處
分之案件提出檢舉案」。
在使用規則一-3,對本板所謂之檢舉案定義如下:
[檢舉] 使用者提出板主檢舉案,對小組長裁定不服者,可再提起檢舉
使用者認為小組長或組務人員在管理組務上有不當行為者,可提出檢舉
在該項該款第一目提及,「對小組長裁定不服者」可再提起檢舉,原係指使用者針對
已在SP2板結案之檢舉案,其裁定結果不服者,可於本板提起檢舉。
但由於群組長在修訂 SP3板規時,僅於使用規則五-1-d明令「不受理使用者以自己受
處分之案件提出板主再檢舉案」,並未禁止使用者以自己受處分之案件提出「小組長
檢舉」案,且提案範本設計不良,讓提案人產生認知混淆亦屬可能。
此外,既已禁止使用者以自身受處分之案件提出檢舉案,但若使用者認為自身在檢舉
案中受到不當處分,則將無法針對此檢舉案提起再議,明顯侵犯使用者權益。
同時,使用規則並未規定小組長檢舉案必須提出複數個案,作為證明小組長有不當行
為,小組長亦有可能因為單一個案的重大瑕疵而有需受到檢舉之情事。
此外,群組長在表示受理 #1awR9J2C (SP3_AllSport) 前,不能僅靠提問,就強制要
求提案人補件,又稱本案需要建立典範云云,明顯增加提案人困擾;且此要求是否適
用使用規則五-4「當事人需於三日內答覆」之規定?
縱然本人並無此意,但難以根絕他人負面思考,因此這邊仍有必要針對前揭要求
#1awtirtf (SP3_AllSport) 所要求事項做出修正。
因此,做出下列修訂事項:
- 修訂本板使用規則五-1
- 修訂本板[檢舉]案範本
- 廢棄前揭要求事項 #1awtirtf (SP3_AllSport) 提案人不需再提出其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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