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nknuukyo代理版主之判決
原判決文
#1c3HeUNw (Christianity)
不服處一
該判決提到df62是檢舉人與當事人
而指控我對於
新北召會領頭羊 神學著作翻譯
挪抬
謝仁壽 aka df62
做出洩漏個資之行為
但該判決內容完全沒有提到df62怎麼證明其id為謝仁壽所有
請n代理版主公佈如何認定df62為謝仁壽之id
不服處二
之前我公開在ptt指出某使用者意圖用嘲笑我外表的方式性騷擾我
對方告我誹謗 妨害名譽
但我連去做筆錄都沒有就被不起訴
因為不起訴書上明白寫道:
1.憲法第11條賦予人民的言論自由
2.我是以對方行為之事實來討論
所以檢察官認定我完全沒有誹謗 妨害名譽之犯意
ptt可以不用像國家憲法般那麼保障所有使用者的言論自由
但至少可以讓使用者討論事實吧?
df62不論是對我 speed2或owtyyw
都做出了言語恐嚇及文字性騷擾的事實
而不論言語恐嚇或文字性騷擾
都是關乎刑法以及公眾利益
何以n代理版主自己都在判決文寫出df62文字性騷擾不妥
卻對於討論的我處以水桶呢?
附上df62文字性騷擾 恐嚇證據:
性騷擾owtyyw
https://tinyurl.com/pvz7exn6
https://i.imgur.com/A0r9aNV.png
性騷擾speed2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695661339.A.60E.html
https://i.imgur.com/w6ppKnU.png
恐嚇要拿榔頭打我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666373134.A.F40.html
https://i.imgur.com/6qmsvAE.png
最後我要感謝絕對的愛與公義的天父
祢讓df62 謝仁壽 心硬檢舉我
好讓我把它的惡行再整理得更清楚
讓每個在網路上搜尋謝仁壽的人
都會知道它的性騷擾與恐嚇惡行
這些惡行的證據 會永遠存在網路上
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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