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Boy-Girl板主gogin判決
判決主文:
請代理板主(gogin)取消使用者(solumate)禁言,並發布解除公告。
判決理由:
本案留存文章編輯記錄佚失,無法比對遭刪除之推文,
並無法以直接證據證明其刪除之權利之損害。
故請代理板主取消其禁言剩餘天數。
另外,侵權、侵害他人權利之板規,
板主依其職權評估是否適用追訴期為合理範疇。
本案若審理時其文章內容、編輯紀錄完整留存,
視為侵害他人權利,並不受追訴期所拘。
※ 引述《solumate (尼特學研究者)》之銘言:
: 申訴人 :solumate
: 看板板名:Boy-Girl
: 被申訴人:gogin
: 申訴訴求:撤銷 Boy-Gir 看板 08/08/2024 之水桶判決
: 申訴內容:
: 版主宣稱本人數月前有違規行為,
: 觸犯【板規5】達6次之多,
: 故作出水桶84天之判決。
: 然而依照數月前板規:
: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685870093.A.F48.html
: 擷取內容如下:
: 1.
: 因為基於能寬就寬能松就松、不檢舉不處罰的原則
: 2.
: 【檢舉辦法】
: 追溯期為 7 天,
: 檢舉可寄信箱或置底檢舉區
: 檢舉時請附上代碼、帳號加上違規事由
: 檢舉範本:#1ZslYXRR Bignana 版規一
: 由以上兩點可知:
: 依照舊版規意旨,希望最大化言論自由,
: 除非有人檢舉,否則原則上不處罰,
: 而即便有人檢舉,也應該在7天內提出,
: 7天後便超過追訴期不受理。
: 而在其意涵上:
: 某違規行為在7天內未被檢舉,
: 就可默認為眾版友所容許之行為,
: 應保障其言論自由。
: 事過境遷這麼久,
: 才回頭去找出來檢舉,
: 其實對於看板秩序的維持並無任何幫助,: 只是淪為私怨報復,
: 侵害其言論自由的手段而已。
: 雖版主回覆:
: 因之前板主怠惰
: 導致置底檢舉均未處理
: 此為特例
: 只要違規
: 就一律依照板規處理
: 但請問要如何確定前版主是「怠惰不處理」,
: 或者認為「本人行為沒有違規」,
: 所以才選擇不處理呢?
: 查詢 Boy-Girl 版面並無相關公告,
: 提到前版主season2011有管版怠惰問題,
: 故直接認定本人先前未受懲處,
: 是因為前版主怠惰不處理,故而追加水桶處分,
: 實在是有失公允。
: 即便前版主真有管版怠惰,
: 那也應由前版主負責,
: 怎能以此作為侵害他人權利之理由?
: 假若當時前版主受理檢舉,
: 立即在7天內處份,
: 本人必當從善如流,
: 不會再出現類似的違規行為。
: 意即前版主若有即時處分,
: 本人至多只會有1次違規,
: 不至於重複違規達6次之多。
: 但在前版主不處分的狀況下,
: 本人認定自身行為沒有違規亦屬合理。
: 故在前版主確實有怠惰版務的前提下,
: 除了本人第一次違規,
: 尚勉強有追加處罰之些微合理性,
: 後面5次違規應為前版主之責任,
: 不應該累計加罰至本人受責。
: 此外gogin也親口承認,
: 這次的水桶判決為「特例」,
: 意即他也承認這次的判決並不合乎規定,
: 乃是基於個人主觀判斷,
: 極具針對性之處分,
: 自然更毫無公信力可言。
: 綜合以上,
: 希望能撤銷 Boy-Gir 看板 08/08/2024 之水桶判決。
: p.s.
: 證01~證06為信件往來,
: 其往來次序應為:
: 01→ 02+03 → 05+06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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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五趣、定四正、歸三悟,薩埵十二惡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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