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Boy-Girl板主gogin判決

看板 L_SecretGard
作者 Bignana (雲棋水鏡黓龍君)
時間 2024-09-11 00: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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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請代理板主(gogin)取消使用者(solumate)禁言,並發布解除公告。 判決理由: 本案留存文章編輯記錄佚失,無法比對遭刪除之推文, 並無法以直接證據證明其刪除之權利之損害。 故請代理板主取消其禁言剩餘天數。 另外,侵權、侵害他人權利之板規, 板主依其職權評估是否適用追訴期為合理範疇。 本案若審理時其文章內容、編輯紀錄完整留存, 視為侵害他人權利,並不受追訴期所拘。 ※ 引述《solumate (尼特學研究者)》之銘言: : 申訴人 :solumate : 看板板名:Boy-Girl : 被申訴人:gogin : 申訴訴求:撤銷 Boy-Gir 看板 08/08/2024 之水桶判決 : 申訴內容: : 版主宣稱本人數月前有違規行為, : 觸犯【板規5】達6次之多, : 故作出水桶84天之判決。 : 然而依照數月前板規: :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685870093.A.F48.html : 擷取內容如下: : 1. : 因為基於能寬就寬能松就松、不檢舉不處罰的原則 : 2. : 【檢舉辦法】 : 追溯期為 7 天, : 檢舉可寄信箱或置底檢舉區 : 檢舉時請附上代碼、帳號加上違規事由 : 檢舉範本:#1ZslYXRR Bignana 版規一 : 由以上兩點可知: : 依照舊版規意旨,希望最大化言論自由, : 除非有人檢舉,否則原則上不處罰, : 而即便有人檢舉,也應該在7天內提出, : 7天後便超過追訴期不受理。 : 而在其意涵上: : 某違規行為在7天內未被檢舉, : 就可默認為眾版友所容許之行為, : 應保障其言論自由。 : 事過境遷這麼久, : 才回頭去找出來檢舉, : 其實對於看板秩序的維持並無任何幫助,: 只是淪為私怨報復, : 侵害其言論自由的手段而已。 : 雖版主回覆: : 因之前板主怠惰 : 導致置底檢舉均未處理 : 此為特例 : 只要違規 : 就一律依照板規處理 : 但請問要如何確定前版主是「怠惰不處理」, : 或者認為「本人行為沒有違規」, : 所以才選擇不處理呢? : 查詢 Boy-Girl 版面並無相關公告, : 提到前版主season2011有管版怠惰問題, : 故直接認定本人先前未受懲處, : 是因為前版主怠惰不處理,故而追加水桶處分, : 實在是有失公允。 : 即便前版主真有管版怠惰, : 那也應由前版主負責, : 怎能以此作為侵害他人權利之理由? : 假若當時前版主受理檢舉, : 立即在7天內處份, : 本人必當從善如流, : 不會再出現類似的違規行為。 : 意即前版主若有即時處分, : 本人至多只會有1次違規, : 不至於重複違規達6次之多。 : 但在前版主不處分的狀況下, : 本人認定自身行為沒有違規亦屬合理。 : 故在前版主確實有怠惰版務的前提下, : 除了本人第一次違規, : 尚勉強有追加處罰之些微合理性, : 後面5次違規應為前版主之責任, : 不應該累計加罰至本人受責。 : 此外gogin也親口承認, : 這次的水桶判決為「特例」, : 意即他也承認這次的判決並不合乎規定, : 乃是基於個人主觀判斷, : 極具針對性之處分, : 自然更毫無公信力可言。 : 綜合以上, : 希望能撤銷 Boy-Gir 看板 08/08/2024 之水桶判決。 : p.s. : 證01~證06為信件往來, : 其往來次序應為: : 01→ 02+03 → 05+06 →04 -- 渡五趣、定四正、歸三悟,薩埵十二惡皆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227.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725987590.A.DB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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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ignana (114.35.227.12 臺灣), 09/11/2024 01: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