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kyoedengd2s: 壓力大 受傷剛好 接球都不會 看來不適合這個運動09/20 09:02
板主根據自由心證,認為有惡意詛咒球員之情事,認定此行為適用 D-1板規
「惡意鬧板」之實,該條板規對應的罰則為「水桶90~365天」,板主在本
案對上訴人執行「水桶180天」處分,屬於合法行為。
且由於鬧板行為之範圍較廣泛,因此板主在事後針對「惡意詛咒傷病、種族
歧視、重大災難等情事」此類行徑設置 D-2板規,群組認為極為恰當。
二、上訴人答覆內容無法推翻板主判決
在上訴案中,群組要求上訴人解釋「告知該句推文是要回應哪些推文」,而
後上訴人答覆,是根據下列推文而作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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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ame01216: 阿瑋受傷回歸後 守備發生什麼事09/19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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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emisTsai: 是不是受傷對他造成了影響09/20 00:28
→ ArtemisTsai: 還是守位互換導致09/20 00:28
推 kicomay: 樓上的A大不是說阿瑋受傷,而是他之前有受傷,受傷後是09/20 00:43
→ kicomay: 否有影響?我自己覺得練太少而已XD09/20 00:43
以常理而言,使用者不會在某篇文章中受到他人推文而引起感觸後,卻在另
一篇文章發表推文,因此認定上訴人引用 same01216 之推文,並無足夠證
據效力,視為無效。
而上訴人引用同一篇文章 ArtemisTsai 與 kicomay 的推文作為答覆,同時
亦可在溝通案中見到上訴人引用 kicomay 的推文,因此這兩句推文確實較
具有證據效力。但相關推文中,使用者僅表達「可能因為受傷造成影響」,
皆未提及「壓力」一詞,該篇文章在上訴人發表推文前,亦未有其他使用者
提及「壓力」,因此認為相關推文與本案違規推文並無明顯關聯性,若作為
證明上訴人並無違規犯意之證據,也僅是上訴人個人主觀意見,難以說服組
務否定板主之自由心證。
三、上訴人應負本案相對責任
上訴人於本案相關主張如下:
溝通案:「解除水桶」
針對其他球迷說壓力大 受傷剛好為失誤理由進行推文 並不是詛咒球員
申訴案:「解除水桶」
版主主觀超譯為在詛咒球員且曲解我本意
上訴案:「解除水桶」
申訴案中小組長解讀..也不順暢..並非本人推文之本意
雖然推文發表的情境也需根據前文的脈絡而推敲,但組務認為,該句推文由
於缺乏適當標點符號完成句讀,存在多種判讀可能,因此板主以管理者角度
,對該句推文自由心證而認定有鬧板行為,無上訴人認為「版主主觀超譯」
之處,反而此處應由上訴人承擔責任。
以本案來說,可能適用板規包括:B-3「引戰文字」水桶10~30天
C-4「抹黑球員」水桶30~90天
D-1「惡意鬧板」水桶90~365天
E-2「惡意鬧板」水桶365~永桶
若上訴人句讀清楚,板主應可援引其他較輕罰期之板規。根據溝通案
#1cxOfAL_ (SP1_Baseball) 中板主的說明,可見板主在判決時亦有做出適
當的自由心證,而未選擇最重罰期而侵犯上訴人權益。
因此,組務認為該句推文缺乏句讀,上訴人應對此段推文句讀不明而造成違
規負起責任。
在此判決上訴人要求「解除水桶」之主張,無理。
四、本案違規推文有多種判讀可能
組務認為由於本案該句推文缺乏句讀,導致擁有多種判讀可能。
甲[壓力大] 乙[受傷剛好] 丙[接球都不會] 丁[看來不適合這個運動]
在上訴案中,上訴人亦提供多種句讀方式:
上訴人認為本意應為:因為[甲],以及[乙],所以[丙],結論[丁]
詛咒句讀應為:因為[甲],所以[丙],結論[丁],詛咒[乙]
解釋組務句讀:因為[甲],恰巧[乙],所以[丙],結論[丁]
群組個人句讀解法為:因為[甲],以及[以],還有[丙],推測[丁]
文本解讀並非本案的關鍵,因此這邊只是陳列多種判讀可能,僅供參考。但
是上訴人直接說明自身結論為認定該位球員不適合這個運動,連帶也不利於
推翻詛咒內容的板主自由心證。
這邊提供個人觀點,若當初上訴人主張[丁]具備推測語氣而營造模糊空間,
而非表示這是結論的肯定句,那應該更有解釋空間而有辦法減少更多水桶罰
期。
五、球員受傷剛好?
就該句推文來看,關鍵句為[受傷剛好],亦是造成板主後續增訂板規之因。
受傷剛好:受傷剛好~在這個時機點→認為球員運氣不太好,詛咒成分不大
受傷剛好~真是活該註定→認為球員受傷是報應,詛咒成份較大
首先,上訴人引用之推文,ArtemisTsai 與 kicomay 皆未表示有「剛好在
這個時機點」的意思,這也是板主在溝通案中表示「循前後文仍無法判讀」
的理由。
同時,由於上訴人原文使用「噓文」,會讓其他使用者與管理人員產生發言
者對該位球員抱持負面情緒的心證,因此認定上訴人言論違規,同時組務亦
表示「微帶有詛咒之意」,這邊會採信板主與組務的判決。
六、減少罰期之可能
本案適用板規之水桶罰期為「水桶90~365天」,考量組務在申訴案判決中
表示上訴人推文「微帶有詛咒之意」,因此認為板主判決仍然有可以再酌情
調整的空間,故根據本案提及球員「張仁瑋」,調整罰期相關設定如下:
若張仁瑋進入本季台灣大賽32人名單:水桶減少 30 天
若張仁瑋在本季台灣大賽有上場紀錄:水桶減少 30 天
因此本案會產生三種結果:
水桶180天→那就只是剛好而已
水桶150天→請上訴人記得恭喜張仁瑋進入大名單
水桶120天→請上訴人記得替張仁瑋加油
請板主於本季台灣大賽結束(最遲不得晚於10/28)後,若有需要調整本案
水桶罰期的狀況時,再調整上訴人罰期並於本案底下推文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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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意見。
球迷對於自己支持的隊伍愛之深責之切,遇到表現不好的球員自然會有人勉勵,
亦會有人嚴詞厲色,但這邊會希望上訴人還是能替球員好好加油,畢竟姑且不論
球員受傷是否剛好,認為對方不適合這項運動也太過武斷了。既然兄弟隊已在
2021季中選秀以第三順位選中張仁瑋,自然表示球團相信他的能力,那麼作為球
迷,就還是給球團和球員多一點時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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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國家體育場群組長審理當事人提出之上訴案。
本案採以申訴程序時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群組長裁定結果作為本群組最終裁定,原則上當事人不得再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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