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TaichungBun代理板主檢舉之判決
判決主文:
申訴駁回。
判決理由:
本案為小組長代理板主事務應迴避故由群組長審理。
案件新聞並未相隔七天,以日數為主的話其始日基本上不計入。
若以本案邏輯,十月四日才發表新聞,七天限一篇同時也包含第七天。
※ 引述《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之銘言:
: 申訴人:REEWALKER
: 被申訴人:skyjazz
: 看板板名:TaichungBun
: 申訴訴求:解除水桶
: 申訴內容:
: 一、事實經過
: 本人在TaichungBu板發表#1c_Vx-f2(文章已被刪除)
: 被skyjazz以板規5.7新聞未滿七天水桶30日
: 公告見#1d2M15Db (TaichungBun)
: 二、理由
: 1.有相隔七天
: 原文#1c_Vx-f2已被刪除
: 但其發表日期應該是在10/3
: 上一篇新聞 #1czEk45q (TaichungBun)
: 是在9/26發表,相隔有7天
: 2.不應以小時計算
: 板規5.7是寫7天,不是寫148小時
: 若遇以小時數計算,應寫明於板規
: 3.過去板規實例,多以天數為主
: skyjazz代理期間不諳台中板實務
: 逕以水桶,實有違誤
: 證01:處罰公告#1d2M15Db (TaichungBun)
: 證02:與skyjazz溝通信件01
: 證03:與skyjazz溝通信件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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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於憂患,老於淡薄,
病於痴迷,死於安樂。
合與眾業苦,六凡寓諸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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