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民眾黨李貞秀不放棄中國籍不能當立委
※ 引述《chirex (不含銅鋰鋅)》之銘言:
: 是依法,有中華民國身分證,年滿二十歲,就享有公民權。
: 什麼時候憲法多了一條有他國身分證或是國籍,
: 就不得享有公民權的規章?
你的法律是卡提諾法學院狗娼教的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1 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
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
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
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
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
;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簡單來說,
一個支那人如果沒有註銷在支那的戶籍及護照,
我國政府不僅可以不讓牠享有台灣戶籍的選舉罷免權,
還可以注銷其戶籍叫牠回去當堂堂正正的支那人.
另外依據本法,
我國人取得支那戶籍(不是台胞證, 支那身份證)後,
我國政府就可注銷我國護照, 請牠去當支那人.
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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