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勞動部霸凌案丟臉到國外 外媒批謝宜容是
: 噓 AWPER: 民進黨人權形象???? 有這種東西??? 1.165.35.241 11/24 12:37
: → AWPER: 謝謝民進党讓世界又又又又看見台灣 1.165.35.241 11/24 12:37
關於這點
前幾天我就想回文
不過我都浪費文章扣打在廢文上
今天喝點酒就回一下
行政懲處方面:
白話一點 這是行政機關主管對謝小姐的處罰
目前對謝小姐的懲處
應該是由勞動部長 亦即所屬長官直接要求送考績會
有念過公務人員考績法大概應該都知道
這是專案考績 2大過免職
不過還沒生效
我打這句話還真不是亂講的
免職處分執行之日,依前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 條規定,
應自免職令到達之次日起算滿30 日,
謝小姐未提起救濟時,自期滿30日之次日起,執行免職。
有點文言 白話意思是
她不救濟的話 30天後才開始起算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謝小姐有救濟的權利
她還可以提覆審 行政訴訟來說專案考績違法
這在台灣叫正當法律程序
有權利必有救濟
附帶一提
考績法這個免職叫免除現職 她以後還是能當公務員
我印象還有記者會提到會送懲戒法院
這反而對謝小姐最有利
大家或許以為透過懲戒法院的判決 剝奪她的公務員任職資格
可以讓謝小姐永遠不再任公務員
懲戒法院所做為懲戒(跟前面懲處不同)
是司法判決 擁有最終決定權
進懲戒法院所為判決 會取代懲處
不過呢法院嘛
1.
你只要有悔意
其實都是對被告有利的情況下去審酌
不然她不會後來拍那部看起來是讀稿的道歉影片
2.
進到法院
基本上和上命下從的行政機關不同
是處罰法定主義
進了法院
任何律師出來打一定都會比2大過免職處分還輕
你有空去看現在一些律師或教授老師的po文 yt
大家的結論都很難聽 而且很悲觀
就是
自殺是下屬決定的
謝小姐沒有拿刀逼著他的屬下再拿刀逼他自殺
進懲戒法院 謝小姐反而會被判更輕
3.
你各位有空去查公務人員保障法
看看謝小姐的律師費會是誰出的
唉
補個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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