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敘薪]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7號判決
這次宣告違憲主要的論點在違反平等權
職前年資的意思表示我之前有這些工作經驗
雇主應該要依照規定讓我提敘,讓每年薪資提高
過去政府不做的原因就是兩個字:省錢
除了台北、新竹、金門、桃園市的高中等
其他要馬都是萬年190要馬245
管你代理過幾年,過去有過多少教師工作經驗都是一樣
爛透了
這種不公平的案子過去也不少立委關注
也要求教育部要改
人家鳥都不鳥
說沒錢,共體時艱
他媽的,基本人權的事情可以用沒錢兩個字敷衍
一定要搞到憲法法庭去裁判
才能解決這種一眼既穿的荒謬制度
回歸到本案
聲請人是有證教師,標的是有教師證的職前年資不予採計問題
目前宣告違憲,大法官給一年時間失效
就是說114學年度開始 有證代理一定要敘薪
不過同樣的問題在於無證代理
今天爭點在 有證代理教師以前的工作經驗不被承認,沒辦法敘薪,違反平等權
現在解決了
但同樣的問題,同樣的本質仍舊是可以套用在無證代理的老師身上
為什麼這批人的職前年資不採計?是不是違反平等權的精神
當然還是
可惜的是我們國家就是這樣
過去學生提行政訴訟的案子,大學生聲請,所以只保障到大學生以上,國高中生仍不行
一定要搞到國高中生也聲請了,讓長億高中、培英國中的學生救濟失敗,聲請釋憲才解決,
前後差了十年有
明明就是一樣的事情
大法官沒辦法任意擴張聲請的標的範圍
讓這次的裁判只能幫忙有證代理
實屬可惜
希望教育部跟縣市政府就直接聰明點
把不採計職前年資的限制通通拿掉
一勞永逸
不然還要再花五年還是十年才能讓所有老師都能有公平的敘薪制度?
有些人可能會對無證有偏見或是歧視
先不說有老師的證不是他教學的證,變成要用二招考進,比如他可能是數學科,但數學科沒
缺,學校需要理化老師,這位老師也會教理化,就用二招方式考進來,然後配課給他理化多
,數學少,這樣可以說他這年的工作經驗不能採計嗎?
無證的老師不能直接再聘,且要二招或三招才可以參加考試,已經跟有教師證的老師有差別
了,本質上該公平的地方就應該要公平,倘若有證可以敘薪,那無證也應該一致,大家都是
老師,都是從事教師的工作,今天採的是工作年資,不是什麼誰誰誰是真正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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