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敘薪]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7號判決
首先要感謝凱翔老師,為所有代理一鳴不平。
這之中所耗費的心力與時間非他人可以理解;
而之後可能會遇到的個人困境,也不是其他人看得見的。
但凱翔老師還是去做了,令人感佩!
此次代理教師年資提敘的問題,在於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
所以造成國立學校及部分縣市針對代理年資給予提敘,而新北市等不給敘薪,一國兩制
的狀況。
那,國立學校提敘的法源依據呢?翻閱相關法條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僅針對代理教師的聘任方式說明
並無如何提敘。
二、〈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二條第1項第三款:
「教師薪級經敘定後,其曾任職務之薪(俸)級達現敘薪級以上年資,得認定職務等級
相當。」
而此辦法則是按照以下母法而來:
三、〈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第1款第三項:
「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提敘一級。」
因此,代理教師年資提敘本即有法源依據。
部分縣市政府不依法行政,嚴重損害代理教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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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無證照的代理教師是否準用此法源進行提敘呢?
〈教師待遇條例〉第 5 條:
「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法條已說明得很清楚,必須要有教師資格方得依此條例提敘。
所以,如果要讓代理教師有辦法提敘,必須先修〈教師待遇條例〉,然後才能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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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件事本質完全不同,釋憲案是於法有據,無證敘薪目前於法無據。
我佩服凱翔老師,是因為他為自己及他人的權益真刀真槍地打了憲法訴訟案,
而不是僅在網路上抱怨,等待某個英雄解救。
如果覺得此事不公平的網友,您可以走大家都走過的路,拿取證照;
又或是效法凱翔老師,一步一腳印地從法源修改去爭取權益。
因為我們所有人都不是立法委員,也不是大法官,在此討論公平與否,
或是激起各種對立,都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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