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台北市政府的承辦人是不是涼了?
圖利這問題我也滿想討論
雖然這篇比較適發在法律版問
圖利罪之一的要件在“明知”違背法令
如果是單純的違背法令,那沒有模糊空間
但好玩就在這個明知,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我想討論的是
如果在做成某項行為的當時,對於該項行為是否違背法令有諸多爭議
縱使日後經過一定程序(如監察院糾正或司法判決)判定該行為違法
是否就能構成當事人在行為當時就明知違背法令
以柯這案來說,先不管實際證據為何,畢竟我們都不知道
但柯放寬容積這件事,在適法性上一定有正反兩方論述支持
如果正反兩方力量相當,柯權衡之下採放寬處理
在放寬容積這件事上面仍有爭執的情況下
縱然事後經過監察院糾正,更甚者後面也許還有訴訟程序
即使結果認定放寬容積不符法令
是否就能推論柯在放寬當時就已明知放寬容積違背法令?
現實上我想爭議點應該也就在過程中到底正反比例到底多少
如果正反大概一比九,也就是絕大多數人都跟柯說這違法
那柯執意放寬我想法規心證應該也是圖利
但如果是個四六、六四或者五五開
那可能每個法官心證都不一樣
結論就是,圖利罪的法定要件還是有不確定法律概念在裡面
只要有模糊空間,那就是在搞一般基層公務員心態
沒有人想要拿自己的自由去賭一個甚至不需要有對價關係就能成立的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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