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任天堂告《幻獸帕魯》開發商
※ 引述 《mizuarashi (米茲阿拉西)》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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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人本來就要很久,尤其是越想告贏的就要越久,你證據要收集全才能告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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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麼可能有人先起訴再找證據的?找不到還一直訴諸媒體帶風向才是難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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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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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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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天堂告的是專利侵權
屬民事的範圍,想告就告
起訴前證據收集並不是那麼重要
反而趕在時效內起訴重要多了
就證據這塊,民事訴訟無需使法院達毫無懷疑的有罪確信,就比刑事隨便多了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277條
由主張該事實存在的一方負舉證責任
此為一般性條文
在特定情形下減輕當事人舉證責任
他造還得負擔事案解明協力義務
甚至一定條件下還允許原告摸索式證明
當涉及公益(如環境污染)或證據偏在(如醫療訴訟)則舉證責任直接倒置
相反刑事訴訟被告一直有不自證己罪的保護
在取得證據的方式遠不如民事自由
一不小心辛苦取得的證據就可能因程序出瑕疵被法院排除
而起訴前偵查中的階段
若犯罪嫌疑人在外面趴趴走
該毀的證據都毀得差不多了
為了能保全證據,才有一般性羈押的規定
在有羈押原因+羈押必要時就可以押人
有羈押原因,沒有必要就是常看到的交保
沒有羈押原因就回家
這套制度當然不是我國獨有的
看到這篇剛好討論下日本刑事訴訟
他們的羈押制度前幾年也有不少批評
很久以前看過《鹹豬手事件簿》
帶給我蠻大的震撼
關鍵字“人質司法”
簡單說就是押人取供
不論是否認犯罪、行使緘默權都會長期限制人身自由,直到被告最後不得不認罪
這也是他們刑事案件定罪率超高的原因之一
只要每個小事證切分
在認罪前都可以向法院聲請
法院也是來者不拒,幾乎都准許
印象中日本法院對檢察官的聲請駁回率大概才5%,反正遠低於我國
這是日本檢察官素質比較高還是院檢沆瀣一氣大家自己判斷吧
之前要做報告有查過,憑印象打的
如果板上有日本法領域大神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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