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租補/房東提前解約
事實經過:
原本租屋的地方10月底到期,提早在八月開始找新租屋處。
八月底順利透由租屋仲介找到,合約九月開始起租(重疊兩個月,想說慢慢搬家)
八月底簽約的當晚放生兩件事:
1. 租屋仲介在簽約前1分鐘,傳來訊息說房東不希望申請租補。現場房東也表明「希望」不要申請。當下我僅回覆我了解,並沒有給予肯定答案。
2. 當下有跟房東表明我們希望可以長住3-5年,房東口頭答應說歡迎,他們也希望租客長住,不過最後租約只簽一年。
https://i.imgur.com/NykFnUy.jpeg
租屋地點在台中市,$15000/月。
九月中,剛好有家人在做社會住宅,瞭解一下後覺得不錯,詢問房東是否願意加入社會住宅,房東表明沒興趣。
十月初,做社宅的家人請我們再度詢問看看房東能否碰面聊聊。房東說ok,但在碰面前半小時臨時取消,並透過仲介打電話過來說我們申請租補不守信用。但當初合約沒寫,也沒答應她,加上10月以前的租補是在舊租屋處,11月才會轉地址。
後來輾轉得知原來房東
1. 不給申請的原因是她這間是拿來做重購退稅,未滿五年。
2. 她之後有在考慮之後賣房(但還不確定)
最後我們也釋出善意,我們願意不申請租補,但前提是租屋約想改成三年約,但房東傾向提前中止合約。
補充,租約:13…._得 _不得提前終止租約,這欄是空白沒有勾選。
問題:
1. 房東如果想提前終止租約,在合約沒有勾選的情況下,會以得or不得作解釋?
2. 承上,我的理解是,「不得」可以拒絕房東,「得」則是可以請求最高一個月租金補償,不知道是否正確?
3. 簽約時,仲介傳簡訊的內容,以及房東口頭「不希望」租補的部分(有錄音),是否有機會檢舉成功?
4. 房東本身重購退稅的部分,對我會有什麼影響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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