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院可拒絕總統國情報告
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如果總統可以自由選擇來不來,
立院可以選擇聽不聽,
那其實沒有必要明定於憲法,根本贅言。
‘’得‘’在法律上就是有決定與裁量的權力。
就像得裁處10萬罰鍰,還有對方不接受的!!
都沒權力義務通常不會明文,
就很像不會去規定,人民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如果總統權力則會訂總統得去立院報告。
而不是立院得聽取總統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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