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行政機關針對訴訟的答辯狀算公文書嗎?
我除了113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簡字33號勝訴外
亦針對刑法138提起告訴後
過半個月收到一份函文,來自新北地檢署
聲稱刑法138條毀損公物僅針對他人,而非持有公物之公務員
然據臺灣高等法院97矚上訴9號,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
故意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板橋地院100訴第875號,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臺
北地院110審簡第1774號,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
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顯然新北地檢所述非實,犯刑法138條根本不以非公務員本人為限
反而公務員身分犯該法還應該依刑法第四章加重其刑,結果新北地檢大放狗屁稱138條僅
限「他人」這種法條中根本沒提到的文字胡說八道
幹你娘親的垃圾支那民國殖民政權官官相護,還有持證律師敢出來威脅恐嚇本人
表示遲早本人會被查出身分,這就是台灣這個支那民國殖民政權控制的老百姓下場
※ 引述《R2003 (費邊)》之銘言:
: ※ 引述《sennin32 (sennin32)》之銘言:
: : 標題: [其他] 行政機關針對訴訟的答辯狀算公文書嗎?
: : 時間: Fri Mar 22 20:51:41 2024
: : 事實經過:
: : 說來話長,完整版請見:
: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09809910.A.617.html
: : 簡單說就是我好幾年前有個帳號賣過一個月電子菸後來沒用了
: : 去年修法,那個頁面被新北市衛生局拿出來說我販賣要裁罰
: : 但我好幾年都沒用過那個帳號,我不服,所以搞到現在正在行政訴訟
: : 開始訴訟後,我在2024年3月初發現新北市政府有隱匿公文書等情事
: : 就把我拿到的相關證據遞給法院,並報警提告跟告發
: : 今天收到新北市政府送來的答辯狀
: : 看到裡面的一些內容,看來他們送答辯狀時還沒收到我寄去法院的新證據,繼續瞎扯
: : 新北市政府的答辯狀:
: : https://i.imgur.com/CIw5diq.jpeg
: : 我跟PCHOME調到的文件:
: : https://i.imgur.com/Y1LWemJ.jpg
: : 問題:
: : 裡面可以看到答辯狀主張112/6/29(2023)尚未下架
: : 但從我跟PCHOME調來,就是被新北市衛生局承辦隱匿的公文
: : 可以看到那個商品早在5/5早就被下架(黑名單的意思應該是商品下架+賣場停權)
: : 請問這類由公家機關做出答辯狀算公文書嗎?
: : 在答辯狀中用隱匿文書的手段,做與手上執掌文書事實不合的虛假陳述
: : 是不是可能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罪嫌呢?
: 後進不才
: 寫些我不懂原Po的點
: 其他先進已有提及答辯狀不算公文書的部分就不再贅述
: 我不知道為何原Po不斷要攻擊這點,
: 整件行政處分跟6/29毫無關係
: 菸害防制法(下稱本法)§32 第一款 就禁止販賣類菸品
: 而修正案之總統令112/2/15 公布;
: 行政院院令同年3月20表示除特定幾條外,其餘自3/22施行
: 又不管是平台下架還是原Po自行下架
: 據原Po提供的資料
: 行政調查就是03/22 - 05/05間,
: 平台上仍有此商品的存在且能公開查詢
: 那自然而然就算是販賣( 不確定是否直接以民法上要約與否來判斷)
: 故全案爭點不應是
: 商品究竟於5/5還是6/29才下架
: 也不是有無權限使用該平台及帳號
: 而應該是究竟03/22以後,本商品是否仍於平台上有要約行為
: --->這才是本法處罰與否的關鍵
: 因此原Po應該要做的是舉證03/22以後就沒有要約行為
: 另外,關於原Po中不斷以香港國安法以及便當店兩事來類比此案
: 前者的部分建議原Po可以去翻翻學術著作了解
: 真正朔及既往 vs. 不真正朔及既往 的差別
: 後者的部分請原Po去了解一下民法中關於要約的部分
: 最後最後,借我的憲法老師的比喻來比喻答辯狀一事
: 他說法官若要聲請釋憲,寫的聲請書就像是給大法官改作業
: 而這些書狀呢,就像是兩造要寫作業給法官改
: 法官看哪邊有理或怎樣,做出判決,寫成判決書
: 所以如果原Po不滿意對方的答辯狀
: 那就再提交新的書狀反駁(要有新證據....
: 主張對方在答辯狀胡說八道
: 因為在法庭上沒那麼多時間讓你慢慢講
: 但當然你也可以不提交新的書狀,在法庭上直接主張
: 但....你能交書面報告不交,硬是要口頭報告,不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嗎
: P.S. 若我文中有任何錯誤,煩請諸位先進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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