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行政機關針對訴訟的答辯狀算公文書嗎?
※ 引述《sennin32 (sennin32)》之銘言:
: 標題: [其他] 行政機關針對訴訟的答辯狀算公文書嗎?
: 時間: Fri Mar 22 20:51:4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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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經過:
: 說來話長,完整版請見: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09809910.A.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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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單說就是我好幾年前有個帳號賣過一個月電子菸後來沒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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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修法,那個頁面被新北市衛生局拿出來說我販賣要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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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我好幾年都沒用過那個帳號,我不服,所以搞到現在正在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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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始訴訟後,我在2024年3月初發現新北市政府有隱匿公文書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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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把我拿到的相關證據遞給法院,並報警提告跟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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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收到新北市政府送來的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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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裡面的一些內容,看來他們送答辯狀時還沒收到我寄去法院的新證據,繼續瞎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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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政府的答辯狀:
: https://i.imgur.com/CIw5diq.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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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跟PCHOME調到的文件:
: https://i.imgur.com/Y1LWemJ.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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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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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裡面可以看到答辯狀主張112/6/29(2023)尚未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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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從我跟PCHOME調來,就是被新北市衛生局承辦隱匿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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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看到那個商品早在5/5早就被下架(黑名單的意思應該是商品下架+賣場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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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這類由公家機關做出答辯狀算公文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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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答辯狀中用隱匿文書的手段,做與手上執掌文書事實不合的虛假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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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不是可能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罪嫌呢?
後進不才
寫些我不懂原Po的點
其他先進已有提及答辯狀不算公文書的部分就不再贅述
我不知道為何原Po不斷要攻擊這點,
整件行政處分跟6/29毫無關係
菸害防制法(下稱本法)§32 第一款 就禁止販賣類菸品
而修正案之總統令112/2/15 公布;
行政院院令同年3月20表示除特定幾條外,其餘自3/22施行
又不管是平台下架還是原Po自行下架
據原Po提供的資料
行政調查就是03/22 - 05/05間,
平台上仍有此商品的存在且能公開查詢
那自然而然就算是販賣( 不確定是否直接以民法上要約與否來判斷)
故全案爭點不應是
商品究竟於5/5還是6/29才下架
也不是有無權限使用該平台及帳號
而應該是究竟03/22以後,本商品是否仍於平台上有要約行為
--->這才是本法處罰與否的關鍵
因此原Po應該要做的是舉證03/22以後就沒有要約行為
另外,關於原Po中不斷以香港國安法以及便當店兩事來類比此案
前者的部分建議原Po可以去翻翻學術著作了解
真正朔及既往 vs. 不真正朔及既往 的差別
後者的部分請原Po去了解一下民法中關於要約的部分
最後最後,借我的憲法老師的比喻來比喻答辯狀一事
他說法官若要聲請釋憲,寫的聲請書就像是給大法官改作業
而這些書狀呢,就像是兩造要寫作業給法官改
法官看哪邊有理或怎樣,做出判決,寫成判決書
所以如果原Po不滿意對方的答辯狀
那就再提交新的書狀反駁(要有新證據....
主張對方在答辯狀胡說八道
因為在法庭上沒那麼多時間讓你慢慢講
但當然你也可以不提交新的書狀,在法庭上直接主張
但....你能交書面報告不交,硬是要口頭報告,不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嗎
P.S. 若我文中有任何錯誤,煩請諸位先進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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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末韋伯夫婦、蕭伯納等人創立費邊社 Fabian Society
提倡透過教育讓權力回到好的菁英手中,進而領導、推動社會的變動
強調漸進式的改革,反對馬克思等派別的暴力或急速式改革
成為今日英國工黨的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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