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ptic : 但在此之前,對程序疑惑的是:標題同時包含兩個看板 04/02 06:51
→ laptic : ,這是否符合組規?而且依列管規定第三條,「本群組 04/02 06:51
→ laptic : 管理人員,一律不受理使用者對他人提出言論列管之檢 04/02 06:51
→ laptic : 舉或要求」,檢舉人的行為是否合法,煩請先行裁定。 04/02 06:51
若認為受理本案不符程序時,應至 SP3 提起 [檢舉]案,可根據SP3使用規則五-1-c
「組務板檢舉」對此類行為提出檢舉。因此這邊不會回答相關提問,請見諒。
同時被檢舉人貿然輕率提出程序認定之要求,已有涉及本板使用規則五-5-2之嫌疑。
但考量被檢舉人舉止動見觀瞻,在前揭檢舉案件裁定後,心生株連與踐踏感,而後續
又陷入動輒得咎之局面,會有此種心態也算可以理解,經綜合考量後,組務人員暫不
對此次行為做出是否違規認定。
但這邊還是建議雙方能就事論事,像檢舉人在檢舉案中使用「持續以『惡劣』方式從
事發文行為」這種詞彙就極為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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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沒必要把心思浪費在對於案件程序的疑惑上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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