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Elephants) 2024/06/30
思想會化成語言,語言會化成行動,行動會變成習慣,習慣會變成個性,
而個性會決定命運。 我們怎麼想決定自己成為什麼樣的人。
在解釋以下幾個問題前,私以為必須先向特任小組長確立三個意識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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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酸
也許根本就沒有酸民,也或許人人都是酸民,爸爸媽媽...爺爺奶奶....男孩女孩...
只要有「心」-即個人主觀感知...
人人都可以是酸民...不是酸民,
也可以是無時無刻都覺得自己被酸還是是我想太多你總這樣說。
又為何想酸?精神快感、從眾、對現處環境不滿、公民意識下對公共事務之評論、
對不公義的發聲、對忝不知恥的性犯罪者不齒、又或僅是一種精神堡壘的構築,
人的意識是複雜的,凡此種種都是構成酸民意識的微小碎片,
實無法以單一因素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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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塵世之中的雙城-網路與世俗之城
對神的愛造了耶路撒冷,對塵世的愛造了巴比倫,
讓每個人問他愛什麼、能夠承受什麼、無法接受什麼,
他將發現自己是哪座城的公民。
筆者始終認為網路是耶路撒冷而現實生活就是巴比倫,各有各的命題、互動模式,
當然也有各自的規則需要遵守。你可以接受何方無法承受何處,
可以接受待著,或拒絕而逃開,就是這麼簡單。
耶路撒冷的自己覺得被冒犯了,甚至侵犯到巴比倫的自己,怎麼辦?
1. 逃跑雖然可恥但有用(暫時遠離)
2. 用他的魔法對付他(以彼之道還彼身)
3. 漢摩拉比法典拿出來到現世去提起訴訟。
然後有人會問耶路撒冷的制裁呢?
呵,神是至高無上的,筆者不敢多言只能偷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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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巴比倫建構下的真相或言論自由界限
詳情可參釋字?509 或 113 憲判字第 3 號,
並非違反事實根據或人身攻擊就即屬該當違法,
仍須由法官就構成要件、個案情形進行具體認定。
所以網路上人人誇誇其談該當與否有罪,有實益嗎?
當然可以是一種情緒抒發的出口,
但請讓耶路撒冷的歸耶路撒冷、巴比倫的歸巴比倫。
可於耶路撒冷討論言論自由、人身攻擊可以嗎?可以,但不能忽視其特質或脈絡嘛,
而這又要繞回去怎麼酸屬人身攻擊?沒指明道姓算嗎?迂迴影射算嗎?
筆者認為耶路撒冷處理言論自由或人身攻擊的最高原則在於: 不能指名道姓,
例如不能指名道姓地說
我昨天看見 zenitsu 和禰豆子約會時偷拍她
筆者始終不解,為何上帝總是要拿漢摩拉比的法典對耶路撒冷進行裁判呢?
耶路撒冷自有自己的規則嘛。
https://i.imgur.com/09atXW5.jpeg
https://i.imgur.com/iRrapJJ.jpeg
https://i.imgur.com/r5DPZSV.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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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答特任小組長問題:
一、多次於看板上創作梗圖之用意為何?
首先是天與地的創造,是心中所想能於現實中找到圖片切實表達而出的感動。
https://i.imgur.com/uRggmm7.jpeg
簡言之,梗圖比較有趣,即心中想要表達之事能找到適切圖片表達出來的快樂。
況且私以為文字容易造成激烈衝突、爭吵。
二、為何會在違規者joggingwang受處分後作出此圖?
請參意識方向 ①、K 君部分亦請參意識方向 ① 懂得都懂。
三、當時值勤板主jerry7668僅發布公告內容,作出此圖用意為何?也請據實相告
請參意識方向①
四、為何認為尖酸刻薄、肆意醜化之言論不能作為處分之標準?
即使「違反事實根據」也不得處分?
請參意識方向 ③、釋字第 509 號解釋、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節錄
五、網路文化同現實社會文化皆有其獨特性,
如違反法律或板規之創作甚至造成人身攻擊是否仍具備言論自由?
請參意識方向 ②、③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節錄,
依現行法規及釋字、憲判,侮辱性言論已大幅放寬,故上開人身攻擊如何認定?
是依據巴比倫的規定要件認定嗎?還是由耶路撒冷的神有自己的一套標準?
會讓人心服口服嗎?
其實前兩項問題意識皆與前日沸鬧得沸揚揚的 I-win 事件相類似,
網路世界的圖片創作可以用兒少法規範嗎?怎麼規範?
那現在反過來說,如群組現欲以刑法妨害名譽篇章所設要件標準對梗圖創作進行規範,
標準何在?由誰認定?是否有箝制創作自由疑慮?
在標準未明前即對當事人禁言處分,公平嗎?
六、為何徵選事務如此重大之當下,會有這樣的反應?
詳參意識方向 ①
七、不論是板主徵選過程中或是從兩位新板主上任至今的作為
如J板主、M板主的爭議判決之看法,如果你是板主你會如何判定?
M 板主個人觀察判決尺度較高不易該當違規、罰則也偏低,但是 M 板主曾說明過,
係基於最大限度保障個人發言自由,雖不認同,但可接受,畢竟有明確說出理由,
且觀察下來 M 板主 也蠻願意與板眾互動、解答問題,有錯也願意馬上道歉,
更重要的是 M 板主擔任板主後,似乎有限度地在緊縮其個人於他板之言論,
和以往相比甚有不同,這是值得讚賞的。
反觀 J 板主...行事乖張、意氣用事、於他板言論偏激,
且似有公器私用、公報私仇之嫌,
當然這是個人觀察,也尊重特任小組長或其他管理層或有不同意見,
但相信自有公評。
公堂之上如要假設一下,可否提供具體案例呢?謝謝。
感謝特任小組長給予機會闡釋自己的想法,
一點個人感想供參:
運動群組如認個人創作梗圖過分針對、侮辱、尖酸刻薄、肆意醜化而有規範必要,
本人予以尊重,未來亦會遵守,但有以下建議:
1. 應設立標準規範供使用者遵行,現行或有規範但並無標準可循
2. 運動群組所有看板一體遵行,以維公平性
3. 需於本次處分撤銷後再予施行,免得有因人設事之感。
最後,透過本次救濟流程,
筆者體認到或許群組管理階層認為本人梗圖創作或有調整空間,
又於此已有深刻省思,未來會拿捏好方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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