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積電橋頭設廠利多 知名建設公司毀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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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zahoward (Cheshire Cat)
時間 2024-11-05 09:28:59
留言 10 ( 3推 1噓 6→ )
回文 4則
※ 引述《jerry1019 (古密斯)》之銘言: : 據我所知,頂多賠兩倍訂金,或是回文提到的10%。但房市上漲金額之大,賣方若見到行 : 情暴漲,尤其近幾年這類現象應該很多,只要賠少少的錢,就能直接違約通吃,受氣買方 : 也只能吞。想想都覺得不合理。這賠價差的判例,是有什麼特殊原因嗎?希望以後都能比 : 照賠償。 這案子,就是建商行為太離譜啦 民事上面損害賠償必須要有明確證據損失金額 那種連帶/間接損害都超難談的,要能談下來,都是經過很完整的論述才有辦法 而且通常都無法賠到預期 台灣連人命都有公定價格了XDDDDDD 建商就是平常過太爽,直接賣給第三方錨定了獲利空間 直接給原告一個基礎去求償 沒看過邱成這樣的好像沒在怕,當然這個案子一定會再上訴 另外,很多人都以為簽約才算真正完成買賣 但民法上的諾成契約成立其實很寬鬆,只要雙方有"合意"行為就成立了 舉例來說,不知道各位有沒有跟大公司如TSMC或Formosa做生意過 你報價單過去,他議完價就丟一張PO過來,上面也沒提到你的報價單 基本上你執行了,就代表買賣合約成立 所以這個原告就是有提出證據表示當初銷售也合意出售了 同時也收了訂金 自然在民法買賣成立上就站得住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6.226.240.1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730770141.A.569.html

留言

ChikanDesu 如果經過代銷那就可以賴給代銷擅自同意 11/05 09:29 1F
EvilJustice 台灣是個法治的國家 11/05 09:46 2F
marvinyc 那這個案子會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問題嗎 11/05 10:00 3F
marvinyc 端看第三人簽約下訂與否而定? 11/05 10:01 4F
跟第三人無關,第三人照買,但建商多賺的要吐給原告
oasis66666 已經賣給第三人了,直接求償所失利益 11/05 10:04 5F
oasis66666 這案會賠到2822萬就是因為包含了所失利益 11/05 10:06 6F
askey 11/05 10:32 7F
※ 編輯: zzahoward (136.226.240.114 臺灣), 11/05/2024 10:35:52
enonrick 法院認證炒房有理,建商爛沒錯,但金額太離譜 11/05 10:51 8F
darkMood 金額不離譜啊,建商想凹的,通通得吐出來。 11/05 12:57 9F
JOKO58802218 律師方向正確 11/05 14:30 10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