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男認識女童3天衝動3次 檢批「世界公罪」
※ 引述《zxc17893 (手寫信才能被淚水打濕)》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 2024年11月19日 07:04
: 3.完整新聞標題:
: 男認識女童3天衝動3次 檢批「世界公罪」上訴撤緩刑被駁回
: 4.完整新聞內文:
: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 已為人父的男子阿強(化名)先前透過網路遊戲結識當時就讀小學的A女,兩人僅認識3天
: ,就相約見面發生3次性行為,他一審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檢方上訴重批
: 阿強的行為是「世界公罪」,希望撤銷緩刑並加重量刑,但日前被高雄高分院二審法官裁
: 定駁回。
: https://imgur.com/CTVctsn.jpg
: ▲檢方認為阿強與A女發生3次性行為,屬於「世界公罪」。(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
: 人無關。)
: 檢方上訴主張,阿強透過網路遊戲尋找目標,和A女認識3天就相約見面,接著又在3天之
: 內發生3次性行為,他已為人父與A女相差17歲,生活背景差異極大,先前又從未見過面,
: 何來的感情基礎,因而認定他接近A女就是為了發生性行為,他的所作所為是「世界公罪
: 」,怎麼能因為他事後與A女家屬成立民事調解,就認為有可憫恕之情,一審諭知緩刑顯
: 然不妥,而且量刑過輕,所以決定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並加重量刑。
: 高雄高分院法官則認為,從雙方當事人的證詞看來,阿強與A女當時是男女朋友關係,他
: 因為一時失慮而觸法,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也與A女的家屬達成調解,答應賠償72萬元也
: 都有如期履行,可見他犯後有積極彌補對受害者造成的損害。
: 此外,法官指出,目前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阿強選擇對象時有任何特別的惡性,過程中他也
: 沒有違反A女的意願,衡量他的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並非不可憫恕,A女的家屬也已同意
: 給予緩刑機會。
: 法官表示,緩刑是對有高度復歸社會可能的行為人,在一定條件之下,暫不執行刑罰的替
: 代措施,目的是提供行為人反省自新、修補過錯、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避免刑罰執行反
: 而產生不利更生的負面影響,檢方上訴意旨容有誤會,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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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個人偏見 沒讀過書 有錯誤的地方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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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你娘 法律為什麼規定未成年不負完全刑事責任
不就是覺得未成年心智未完全成熟 無法完全為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
以此申論 國小學童是不是該認定 無法完全了解自己行為之意義
也就是說 根本不完全瞭解 男女朋友 性交 對於自己的人生帶來有何影響
社會經驗不足以瞭解對方是否哄騙 或 認真交往
現在法官說:哦 你小朋友認定彼此關係 是男女朋友 所以算是 雙方合意性交
然後 犯嫌有先確認好關係 再去跟小朋友性交
被抓包後還付以示負責錢 所以沒有惡性 有教化悔改之可能
這什麼邏輯?
那這樣來算 是不是未成年刑事責任乾脆改負全責
犯法同成年人論處 不得減輕其刑 那些未成年傷害、殺害、侵害案件全部抓出來重判
當初惡劣 該死刑的判死刑
況且犯嫌是有小孩的人诶
沒有對同為孩童的被害者的同理心 行為前沒想到自己也是有小孩
那如果今天不是兒子 是女兒的話
是不是也可以在"合意"的情況下進行性行為?
那所謂的合意 是不是可以從小洗腦?
以上 是個人民憤發洩行為 就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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