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男認識女童3天衝動3次 檢批「世界公罪」
再度證明統神沒有說錯話
幹未成年真的不會重判
72萬就緩刑了
是不是該還統神一個公道?
另外,像房思琪這種案例,大家是不是也應該用你情我願的師生戀來看待?而不是當初義憤填膺式的追殺?
到底要怎麼定義是不是誘姦?好像也沒有標準
※ 引述《zxc17893 (手寫信才能被淚水打濕)》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 2024年11月19日 07:04
: 3.完整新聞標題:
: 男認識女童3天衝動3次 檢批「世界公罪」上訴撤緩刑被駁回
: 4.完整新聞內文:
: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 已為人父的男子阿強(化名)先前透過網路遊戲結識當時就讀小學的A女,兩人僅認識3天
: ,就相約見面發生3次性行為,他一審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檢方上訴重批
: 阿強的行為是「世界公罪」,希望撤銷緩刑並加重量刑,但日前被高雄高分院二審法官裁
: 定駁回。
: https://imgur.com/CTVctsn.jpg
: ▲檢方認為阿強與A女發生3次性行為,屬於「世界公罪」。(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
: 人無關。)
: 檢方上訴主張,阿強透過網路遊戲尋找目標,和A女認識3天就相約見面,接著又在3天之
: 內發生3次性行為,他已為人父與A女相差17歲,生活背景差異極大,先前又從未見過面,
: 何來的感情基礎,因而認定他接近A女就是為了發生性行為,他的所作所為是「世界公罪
: 」,怎麼能因為他事後與A女家屬成立民事調解,就認為有可憫恕之情,一審諭知緩刑顯
: 然不妥,而且量刑過輕,所以決定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並加重量刑。
: 高雄高分院法官則認為,從雙方當事人的證詞看來,阿強與A女當時是男女朋友關係,他
: 因為一時失慮而觸法,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也與A女的家屬達成調解,答應賠償72萬元也
: 都有如期履行,可見他犯後有積極彌補對受害者造成的損害。
: 此外,法官指出,目前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阿強選擇對象時有任何特別的惡性,過程中他也
: 沒有違反A女的意願,衡量他的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並非不可憫恕,A女的家屬也已同意
: 給予緩刑機會。
: 法官表示,緩刑是對有高度復歸社會可能的行為人,在一定條件之下,暫不執行刑罰的替
: 代措施,目的是提供行為人反省自新、修補過錯、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避免刑罰執行反
: 而產生不利更生的負面影響,檢方上訴意旨容有誤會,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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