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男認識女童3天衝動3次 檢批「世界公罪」
我把一些我認為的爭點列出來:
1. 主觀認定問題
從判決主文
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有跟被害人達成想要成為男女朋友的共同想法。
被害人於偵訊時陳稱:我覺得我們是曖昧的對象。
然後法官認為他們是男女朋友關係。
是在網路上認識三天,然後見面後三天進行三次犯罪,總共才六天的情況喔!
2. 未違反意願問題
這個前面有人提過了,現在性自主年齡是16歲,未滿16歲不管意願什麼的就是犯罪。為什麼
定16歲?就是認為16歲以前心智年齡未成熟,不然詐騙也不要成罪啦,反正被害人被騙的當
下是自願的。
3. 減刑標準
法官用59條減刑,通常是57條減刑標準表列沒得用之後再用這條。59條的認定是在客觀上足
以引起一般同情,大家認為最低本刑三年是否判太重,要同情一下?
4. 和解減刑
在實務上法官通常都力求當事人和解,事件發生後就走兩條路,以這個例子來說
A. 和解拿70萬,因為有和解所以減刑不用關。
B. 不和解,民事賠償了不起拿10萬,被告判三年,關一年半假釋。10萬的部分因為被告脫
產。只拿到一張債權憑證。
你是被害人,你要選哪一條路?
我認為重點在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此處法院判決似乎更著重於被告的主觀情感與悔
意,忽視了這類案件的公眾利益及保護未成年人的核心目標,且未充分強調對被害人心理與
成長可能造成的深遠負面影響。
部分民眾可能會認為量刑過輕無法對類似行為產生足夠的嚇阻效果,尤其是該案發生在現代
網路交友環境中,類似情境的犯罪風險增加,法院判決可能被解讀為過於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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