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男認識女童3天衝動3次 檢批「世界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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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ragggc (逼繩)
時間 2024-11-19 10: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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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文 8則
我把一些我認為的爭點列出來: 1. 主觀認定問題 從判決主文 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有跟被害人達成想要成為男女朋友的共同想法。 被害人於偵訊時陳稱:我覺得我們是曖昧的對象。 然後法官認為他們是男女朋友關係。 是在網路上認識三天,然後見面後三天進行三次犯罪,總共才六天的情況喔! 2. 未違反意願問題 這個前面有人提過了,現在性自主年齡是16歲,未滿16歲不管意願什麼的就是犯罪。為什麼 定16歲?就是認為16歲以前心智年齡未成熟,不然詐騙也不要成罪啦,反正被害人被騙的當 下是自願的。 3. 減刑標準 法官用59條減刑,通常是57條減刑標準表列沒得用之後再用這條。59條的認定是在客觀上足 以引起一般同情,大家認為最低本刑三年是否判太重,要同情一下? 4. 和解減刑 在實務上法官通常都力求當事人和解,事件發生後就走兩條路,以這個例子來說 A. 和解拿70萬,因為有和解所以減刑不用關。 B. 不和解,民事賠償了不起拿10萬,被告判三年,關一年半假釋。10萬的部分因為被告脫 產。只拿到一張債權憑證。 你是被害人,你要選哪一條路? 我認為重點在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此處法院判決似乎更著重於被告的主觀情感與悔 意,忽視了這類案件的公眾利益及保護未成年人的核心目標,且未充分強調對被害人心理與 成長可能造成的深遠負面影響。 部分民眾可能會認為量刑過輕無法對類似行為產生足夠的嚇阻效果,尤其是該案發生在現代 網路交友環境中,類似情境的犯罪風險增加,法院判決可能被解讀為過於寬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181.12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31984719.A.922.html

留言

nikewang 以前說什麼與未滿14歲性交是準強姦 11/19 10:55 1F
nikewang 現在是鬼話了 有錢和解變緩刑 11/19 10:56 2F
oozz00456 苗博雅出來解釋一下吧 一堆法盲 11/19 10:57 3F
nikewang 苗博雅快開直播 教育一下我們這些法盲 11/19 10:58 4F
APUDOOR 不用幫法官解釋。台灣司法就是垃圾 11/19 10:59 5F
Dirgo 我們對法官沒意見,對姓苗的有意見而已. 11/19 13:22 6F
keroro39 可是實務上辦不到阿 一堆未成年就在做的 11/19 15:02 7F
keroro39 難道通通抓起來 不是說什麼傳說對決肉 11/19 15:02 8F
keroro39 身菩薩的故事嗎 11/19 15:02 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