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h股檢板一案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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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時間 2024-05-10 13: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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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事實部分】 脈絡: 股票板過去牽涉到的金流訊息既多且雜,常看到有人在裡面亂帶風向, 有些帶風向的方法已影響到學術論壇的公共形象,並可能危害板上的使用者, 所以有專屬的檢舉版面來處理這類跟金流相關的違規文章, 此兩板對於判斷發言者是否為分身的需求性,也比多數版面來得更迫切與直接。 有些案件如果不是很確定帳號部的處理狀態,也真的不容易貿然處理。 從去年的5/9至今年的5/9,約有三千餘篇的案件量,平均每日約有8.2篇。 雖然案件量似乎只有八檢板的1/5,但在金流訊息的密度比例卻是非常高的, 加之以檢舉合議制的推行,其工作量與重要性似不應等閒視之。 甚至一些在其他版面很正常的舉措,在股板為之便會引起微妙單位的注意, 這部分相信板務站長深有體會,且餘下不論。 案件分析: 本案檢舉人nh共提出以下五案,認為管理群有消極未履行義務之情事: 我們且來確認這五案的適當性,看這5/3000的案件,是否有消極怠工之代表性: 【#1agwkjdX (StockPicket)】 由"股板的A板主"自行提出檢舉,判斷該案之"徵得同意",是否經過正式申請, 並且當時的申請規定如何,目前實際的運作方式是否有暗渡陳倉之情事? 以及今時法規是否仍有適用空間? 群組務觀點: 牽涉的線較為繁雜,可以理解為何處理較慢,而且是由「管理人員自行提出」, 試問:這是由積極提出檢舉的管理人員自我證明「消極未履行義務」的處置嗎? 會不會哪裡畫風怪怪的? 【#1b8aM54D (StockPicket)】 由kensmile板友提出,涉及到分身案件,卡在帳號部失能; 群組務觀點: 不曉得板務站長是否還有辦法辦法讓上面的以身作則, 但直接看人下個評論說第一線板主消極未履行義務,我想是怪怪的, 如果站方能明文確定自行處理的分身判斷之權限範圍與相關格式, 帳號確認的程序訂立後合規懲處的,就不會再有政治正確的後續追究, 那我是支持帳號審查要從嚴的,尤其是金流相關板面。 【#1bGIZ_VY (StockPicket)】 又是由「管理人員A自行提出」自行提出, 文章的推文裡「管理人員L也吐槽被檢舉人」。 群組務觀點: 私以為此案之管理人員已經很明顯認為違規了, 之所以還沒徹底即時處理,我想是因為「被檢舉人就是上篇鬧分身的那位」, 如果有需加重水桶的可能,是否還要等帳號部的後續資訊? 【#1bGIp4y8 (StockPicket)】 仍然是由「管理人員A自行提出」自行提出, 被檢舉人一樣有分身之疑慮,需要看相關資料,我再請組務協助板務站長釐清。 群組務觀點: 看到這邊,我已經想吐槽: 「...檢舉人的程序觀念相當好,也確實反映出一些股檢板申訴流程可能浮現的問題,  但回歸涵攝的事實,這四個拿來增強氣勢的延宕案件到底代表性在哪裡啊啊啊???」 【#1bSVRCpT (StockPicket)】 被檢舉人P在股板使用者V的推文中,認為由邊緣者板的板眾過來股板鬧事的情況嚴重, P與nh就此事從2023/12/6一直辯論到2023/12/12, 且不論nh和管理人員L是否有私怨之情事, 即使P認為這群人是來股板亂的,似有為股板管理人員與組務抱不平之意。 管理人員也沒有一起下去幫腔。 A於2023/12/13已表態認為這事涉及跨版面糾紛,需要釐清(管轄權確認為優先程序); L亦於2023/12/12認為此事外觀上牽涉到L與邊緣人板可能的私怨,自請迴避; R於2023/12/20後回應4-5-1成立。 群組務觀點: 私以為從12/12P與nh的雙方答辯結束,至12/28nh至財法組務板反映延宕, 以牽涉到的脈絡、管轄爭議、雙方攻防文來說,仍然相當龐雜, 初始文章也夾雜了很多非當事人的推文, 這些狀況是否需要一併處理也是當合議討論的問題。 私以為就此16-17日的處理期間,實難謂其嚴重延宕,礙難貿然以懲處繩之。 因此,【就涵攝所使用的事實部分】,我很難給一個較令檢舉人nh滿意的答覆。 【程序部分】 這次nh的檢舉過程,的確反映出若干不太直觀的流程, 尤其是管理板務延宕的反映,檢舉跟申訴的定義顯得相當混亂, 一部分原因是過往判例句讀上,於板主消極未履行責任義務時,可檢舉板主一段, 私以為該判例之檢舉一詞,應限縮於法益受損之當事人用申訴之形式提出。 固然站內有申訴、檢舉之相關規定,但多無指定形式, 從條文上,申訴之範疇可包含檢舉, 檢舉在若干站內場域中不需要提出者法益受損就得提出。 但是一個包含檢舉的申訴如果可以跟當事人無關,似乎讓訴訟實施權玩全民大放送, 稍微滑坡一下,就足以演變得很多管理人員的裁判都有讓無關法益者提出不服之空間。 所以私以為申訴與檢舉仍需要較實用的區分, 流量較大與影響較重的板面, 檢舉以板面公眾利益為主,任何人皆得提出; 申訴應以有訴訟實施權的當事人或法益受損者提出。 至於流量或影響較小的板面,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 應有檢舉、申訴合用之空間,以免治絲益棼。 故,程序部分,我仍然維持原判,但會讓組務協助將檢舉、申訴流程弄得更直觀, 流程處理的瑕疵及改善方向,請組務之後統一說明即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2.3.1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Court/M.1715320561.A.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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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court nknuukyo
2024-05-10 13:55:58
Re: nh股檢板一案之回應
boardcourt nh507121
2024-05-10 18:26:59
Re: nh股檢板一案之回應
boardcourt nknuukyo
2024-05-13 11:40:21
Re: nh股檢板一案之回應
boardcourt FrostMaiden
2024-05-13 19: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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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court nknuukyo
2024-05-16 16:16:24
Re: nh股檢板一案之回應
boardcourt nh507121
2024-05-17 09: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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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knuukyo (210.242.3.184 臺灣), 05/10/2024 13:5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