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aptic: 其實我也有相同疑問... 「假老二」可是情色用詞欸 (?)02/05 13:23
→ laptic: 可否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假老二」為政治用詞?02/05 13:23
我就回了一篇文 說明假老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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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bnCegke (StockPicket) [ptt.cc] [板務] 關於「假老二」一?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Picket/M.1707395626.A.BA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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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兩位板主都判成立
→ rayccccc: [10]已通知02/05 19:16
→ laptic: [10] 待判定,其餘 4-6-1 成立,先行執行 02/08 13:01
推 rayccccc: [10] 4-6-1成立02/13 19:21
其中可看到rayccccc板主在2/5通知被檢舉人說明
這篇算是很好的範例 最初rayccccc板主是判未達的
但後來經詢問被檢舉人、檢舉人後,就改判成立。
其實,ptt的訊息量很多,而且變化很快,鄉民又很有創意,常常有新名詞
我們沒有辦法要求板主要看每個看板 或者過目不往每個關鍵字
但是板主不懂檢舉內容時 原本就應請檢舉人或被檢舉人說明
就好比現在我來組務申訴,小組長也會請兩造說明。
但在此案中,aloness板主不但沒詢問檢舉人,也未詢問被檢舉人。
僅自行google就判定未達。
五、若照aloness板主的標準,要新聞媒體使用過的詞才算政治推文
那以後只要使用賴清德的政治推文
用癩清ㄉ 就非政治推文 (新聞媒體未使用過)
這樣是否也造成了雙重標準
最後,若需要新聞媒體使用過 那為什麼rayccccc板主認定違規成立?
個人非針對aloness板主,只是覺得很多標準應該一致
: 2. 應取消合議制 回歸獨任制
: 1)這是版務議題,依規定應先由「版務」發起討論
: 2)如小組長認為有必要執行此建議,將遵從執行
: 3)補充說明:
: a.其實版工原本都可以主動執行規定
: 經單人判斷而執行的條件一直都存在,僅是就處理檢舉案件為合議制
: b.會有合議制誕生,也是因為過往在每位版工執行標準不一時
: 總會有人希望改成其他版主複查,重新評核
: 這想法可以理解,故合議制可以加速/簡化這個程序
: 在評審檢舉案件時,一開始就讓所有版工多數決表態
過去已發表過板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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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asB68xF (StockPicket) [ptt.cc] [板務] 取消合議制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Picket/M.1691922824.A.ECF.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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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 2 8/13 BlueBird5566 □ [板務] 取消合議制
2 m 6 9/03 BlueBird5566 R: [板務] 取消合議制
3 m 2 9/10 laptic R: [板務] 取消合議制
4 m 1 9/10 BlueBird5566 R: [板務] 取消合議制
但根本沒有人要針對我提出的問題回覆
當時laptic還提出2個方式
甲:一人判未達,即逕行結案(但須經追認)
乙:請組務加入認定
但我提出一些問題後 就沒人回覆了呢
依照目前的狀況 需要2人判成立才算成立
那就是laptic板主說的: 一人判未達,即逕行結案(但須經追認)
合議制通常是會進行討論
例如到法院開合議庭 三個承審法官一定會討論這個案子怎麼判
由於都有差不多基的法學素養
若其中一位法官沒跟上聯合國公約 其他兩位也會跟他說
不會因為一個懂聯合國公約 所以廢死 判無期徒刑
另一個不懂 所以判死刑
然後第三個判無罪
但目前股板的合議制是 一個判成立 一個判未達 就算不成立
其中一位如果如前半段所述的
不與時俱進了解ptt新名詞 也不問檢舉人/被檢舉人兩造 兩位板主也沒討論
那案件永遠都不會成立了
這樣的合議制才是問題所在
: b.會有合議制誕生,也是因為過往在每位版工執行標準不一時
: 總會有人希望改成其他版主複查,重新評核
: 這想法可以理解,故合議制可以加速/簡化這個程序
: 在評審檢舉案件時,一開始就讓所有版工多數決表態
關於這部分
按目前的流程 若不服板主群判決 (合議制)
得在股檢板再提出申訴 (仍是合議制)
個人認為這流程只是更加重工
尤其板主從3個變2個時更明顯
本來只要說服2/3改判即可 現在要說服2/2改判
就像小組長也不會在宣判後 讓申訴人再申訴一次
因為小組長只有一位呀 再申訴還是同樣一位在審一次 翻案機會不大
因此個人建議只有2位板主時
若一位認定違規就成立
若有申訴案件時 才由2位板主討論 做出共同的裁決
由於過去已在股檢板提出板務文 未獲回應
剛好此申訴案有部份原因是 目前合議制方式導致的
覺得還是有問題 所以請小組長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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