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犯罪所得法官認定11萬6514元 重判
※ 引述《cigaretteass (NONE)》之銘言:
: : 原來才11萬多 貪汙犯之恥
: 判決書還沒上網先來鍵盤法官一下
: 如果已經精算出助理犯罪所得
: 代表法官認定助理們確實有浮報詐領加班費的犯罪事實
: 也就是法官對於加班費的認定與以往的判例不同
: 今天即便是高在與助理們談薪資時是一口價
: 基於助理們仍然有加班事實的前提
: 邏輯上仍然不具有貪污的成罪要件
: 所以唯一的可能就是助理的加班事實從嚴認定
: 才出現了某個助理犯罪所得5xx、某助理4xx、高的犯罪所得11萬這個數字
: 46萬的加班費->其中11萬屬於浮報詐領
: 襪 那這個法官真的很嚴格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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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說:為何宣判 和 判決書 不同時出來,讓大家在那邊猜?
除了幫助政治宣傳,
對司法聲望。。 或者說,法官加薪的可能性,
有多少幫助?
不考慮罪名,其實這種金額,根本就屬於微罪不舉的範疇,
這也不難舉例,就用法官自己週邊的例子即可:
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官們的加班。
加班是常態,常常也記不住精確的日期和時間,
到了截止日,就隨意填了日期、報到被許可報加班的時數,
結果,
不小心報到某一天自己去看電影,但該月實際加班超過可報時數,
怎麼辦?
又如果該月實際沒加到該時數的班,但上個月有,
或整年的加班時數累計大於實際領得的加班費時數,
如何?
這就是大水庫理論的背景原因。
你法官宣判不同時公告、上網判決書全文,
大家要怎麼去看你法官如何認定事實、有沒有及如何用大水庫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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