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犯罪所得法官認定11萬6514元 重判
這我知道
社工長期有將薪水回捐的不成文規定
如果這些社工都是被迫的
那雇用社工的老闆或社福單位會被判刑嗎?
這樣會犯什麼罪?
有沒有社工要出來自首
說明一下案情
※ 引述《huiyin220923 (嘻嘻~yo)》之銘言:
: 好了啦
: 你要不要看看你在說什麼
: 「助理自願送給立委 」
: 「自願拿出來作為辦公室公用的零用金」
: 藍白仔先拿出對帳單
: 看一個月捐多少薪水給公司
: 再來討論上述兩句話有多荒謬
: 柯憐哪
: ※ 引述《TouchAgain (謝謝)》之銘言:
: : 判決定罪關鍵是浮報助理薪水
: : 問題是 這筆錢是進了助理戶頭作為薪水
: : 怎麼樣也跟立委本人無關 不會構成貪汙 過去判例也能說明
: : 而繳回部分薪水當零用金又是另外一回事
: : 這個是前立委們沿用下來的制度 本身也不構成問題
: : 但看來看去 本次判決是把這兩件原本不相關的事聯結在一起 來判定貪汙
: : 邏輯就是相當奇怪 如果構成貪汙 進助理戶頭的當下就該構成貪汙了
: : 如果當下不構成貪汙 那就代表怎麼使用這筆錢都是助理自己的自由
: : 助理自願送給立委 那也是助理自己的事情
: : 何況只是自願拿出來作為辦公室公用的零用金
: : 這判決的邏輯 連我都說服不了 又能說服誰
: 法
: 高
: 會?
: 得
: ,
: ,?
: 我
: 用
: 取
: 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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