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犯罪所得法官認定11萬6514元 重判
高虹安這判決在法律上真的很好玩XDDD
先闡述一個前提:『民代挪用有實際工作助理之薪資在台灣不算貪汙』
對,這個法律結論很鳥,但實務上有非常多之前例都不算貪汙,而是較輕的使公務人員
登載不實等罪,但高虹安為什麼貪汙成立呢~?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的新聞稿
https://udn.com/news/story/124151/8120194
重點在於高虹安有『浮報助理本薪』(依照本薪計算的加班費自然也浮報了)
舉例來說:小兔的月薪是6.2萬元,但有幾個月浮報為7萬、6.7萬等等
(當然當月加班費也因為浮報之本薪跟著浮報了)
法官就認定這浮報的部分是不法所得,流用到『辦公室零用金』就構成貪污罪其中的
『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相反的如果當月本薪沒有浮報,即便回捐加班費不犯法
(載明在新聞稿內)
所以檢方是把所有回捐的金額扣除掉流用到人事費後的48萬起訴
而法官只認定浮報之本薪&加班費合計11萬算不法所得
嗯,法律真有意思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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