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犯罪所得法官認定11萬6514元 重判
實務上很多類似的情形,都只論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一來是「利用職務」這個構成要件其實很空泛,
和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很像,
二來是很多行為其實跟外面的一般私人公司的行為一樣,
為什麼有公務員的身分會加重到那麼多?
以前就有那種郵票還是什麼的案子,只不過一萬多元,
就被論這條罪,大家也是覺得很扯!
其實這樣的行為,應該最多論以詐欺罪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我自己經手過的案子:招待鄉長的旅遊!
鄉長年紀老邁不願外出,讓自己的媳婦佔自己的位置出去玩。
小案大辦的檢察官、法官:論以貪污罪;
講司法自制、比例原則的檢察官;論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貪污罪成立,對檢察官、地檢署本身,都是一條大業績。
※ 引述《fatdoghusky (胖胖哈士奇)》之銘言:
: 高虹安這判決在法律上真的很好玩XDDD
: 先闡述一個前提:『民代挪用有實際工作助理之薪資在台灣不算貪汙』
: 對,這個法律結論很鳥,但實務上有非常多之前例都不算貪汙,而是較輕的使公務人員
: 登載不實等罪,但高虹安為什麼貪汙成立呢~?
: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的新聞稿
: https://udn.com/news/story/124151/8120194
: 重點在於高虹安有『浮報助理本薪』(依照本薪計算的加班費自然也浮報了)
: 舉例來說:小兔的月薪是6.2萬元,但有幾個月浮報為7萬、6.7萬等等
: (當然當月加班費也因為浮報之本薪跟著浮報了)
: 法官就認定這浮報的部分是不法所得,流用到『辦公室零用金』就構成貪污罪其中的
: 『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 相反的如果當月本薪沒有浮報,即便回捐加班費不犯法
: (載明在新聞稿內)
: 所以檢方是把所有回捐的金額扣除掉流用到人事費後的48萬起訴
: 而法官只認定浮報之本薪&加班費合計11萬算不法所得
: 嗯,法律真有意思XDD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9.1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1993548.A.7F6.html
留言